为了确保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包括差转台,以下统称为“接收台”)与附近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保障其经济合理且正常工作,特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接收信号频率在526.5kHz至26.1MHz的调幅收音台和48.5MHz至223MHz的调频电视转播台,以及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接收台和公路建设除了要符合本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 接收台类别 | 公路级别 | 防护间距(m) | | --- | --- | --- | | 调幅收音台 | 高速公路 | 120 | | 调频转播台 | 高速公路 | 250 | | 电视转播台 | 高速公路 | 350 | | 调幅收音台 | 一级、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 120 | | 调频转播台 | 一级、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 300 | | 电视转播台 | 一级、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 400 |
[ D = 10 \times 2203 \times \frac{E}{S} ]
式中: - (D):防护间距(米) - (E):距公路10米处,给定置信水平和时间概率的无线电干扰统计场强值 - (S):调频电视收转信号场强值 - (R):调频(包括立体声)转播所需信噪比按274B计算,电视转播所需信噪比按38DB计算 - 每倍程距离干扰场强衰减值按6DB计算
给定置信水平和时间概率的无线电干扰统计场强值参考表A.0.1。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标准化规划研究所主编,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参与编制,主要起草人包括常、戈、孙贵安、韦世修、任仪和刘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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