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GB51073-2014),该规范自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4.2.4、5.6、5.2.4(L)、5.2.3、5.2.4、5.2.5、5.2.7、6.2.1、6.2.3、11.3.3、11.3.4、12.3.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由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参考了国际相关标准,最终形成了这一规范。
本规范涵盖了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的主要方面,包括总则、术语、仓库分类及储存量、总平面布置、仓储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控制与管理以及节能、环保和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其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旨在确保医药工业仓储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且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药工业生产及流通仓储工程设计。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仓库及储罐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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