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旨在统一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保港口工程的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结构和修造船水工结构的可靠性设计,并适用于现有结构的修复等可靠性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要求。如果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此外,港口工程结构设计还应遵循其他现行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包含8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 提出了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划分为两个档次。 - 新增了一种结构设计状况,将地震状况从偶然状况中分离出来,使结构设计状况改为持久、短暂、地震和偶然四种。 - 完善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作用组合,根据结构损坏的可逆与不可逆,改为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三种。 - 增加了作用按有无界值的分类。 - 提出了在结构设计时要考虑环境对结构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 - 给出了极限状态设计的抗力表达式。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强制性条文,交通运输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一9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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