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编号为JTJ279-200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旨在统一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并保障工程质量。该规程适用于非岩质地基条件下的港口工程,利用钢桩变形能力或钢桩与护舷共同变形能力的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
本规程的第2.0.9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第4.3.5条、第4.3.42条、第5.1.4条、第5.1.5条和第5.2.2条的黑体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应与码头平台分开设置。码头平台不宜承受船舶撞击力。若码头平台不承受船舷撞击力,则柔性靠船设施与码头平台间应留有足够间距;若码头平台承受船舷撞击力,则应设有缓冲装置。
桩式柔性靠船设施的刚度系数宜控制在500至2000 kN/m之间。刚度系数可通过公式计算得出:[ C = \frac{P}{\delta} ] 其中 ( C ) 是刚度系数(kN/m),( P ) 是设施承受的最大水平力标准值(kN),( \delta ) 是设施承受最大水平力时的作用点位移(m)。
桩式柔性靠船设施水平力作用点的位移不得超过1.5 m。
钢桩应采用同一钢种,并宜选用特类钢。推荐使用16Mn、16MnCu、16Mnd等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或高强度细晶焊接结构钢。这些材料的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1)和现行行业标准《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的规定。
钢桩及连接件的防腐蚀设计应遵循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定》(JTJ230)和《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的相关规定。
每个泊位应设置两座桩式柔性靠船设施,中心距宜取0.30至0.45倍设计船长。对于兼靠较小船型的情况,应设置辅助靠船设施,并根据主辅靠船设施设计变位和设计吸能量综合确定缩进距离。
连片式码头的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宜等间距布置,间距应满足船只安全靠泊的需求。
桩式柔性靠船设施的防冲板顶高程和底高程应确保船只在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时的安全靠泊。
若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兼有系缆功能,则系缆设施的高程应便于船只系缆操作。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于2005年12月13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本规程。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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