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87于1988年由北京市发布。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编,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并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出版发行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本规范是在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通知下,由浙江省交通厅主编,联合广东省交通厅等十四家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自建国以来修筑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经验,吸取了相关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专题讨论会,反复讨论修改,最终由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十一节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施工准备、基层与垫层、水泥混凝土板施工、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
为了提高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民航机场道面(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的施工及验收。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必须根据设计文件、施工条件、原材料的选用,保证工程质量,以促进交通建设的发展。
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证原材料的选用,应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应采用机械操作,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条件,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前应解决水电供应、交通道路、搅拌和堆料场地、办公生活用房、工棚仓库和消防等设施。
所有妨碍施工的建筑物、灌渠和地下管线等,均应在施工前拆迁完毕。
施工中应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分析,并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数据。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测平面和高程控制桩,据以定出路面中心、路面宽度和纵横高程等样桩。控制桩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基层与垫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与垫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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