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JGJ 450-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地与总平面;5 建筑设计;6 专门要求;7 建筑设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的名称;编制目的与设计原则;相关术语;基本规定;基地选址、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用房设置及相关规定;建筑的交通空间;给水与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等内容。增加了建筑细部;无障碍设计;室内装修;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卫生控制;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智能化系统等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45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的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亲和源老年建筑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卫大可 康健 李弘玉 白小鹏 周燕珉 刘东卫 郭景 邢军 孔德骞 姜允涛 李晓东 李德成 张赞讴 于戈 张宇 程晓青 林婧怡 荀巍 曾小兵 李钫 俞红 张立嵘 邱绍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畅 王栋 李树丛 江刚 朱贤泽 车学娅 邸威 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赵良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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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以第3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规范的主编单位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参编单位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侨大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州科技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原规范的主要起草人员是常怀生、郭旭、王大春、崔永祥、蒋群力、俞红、王仕祥、陆明、卫大可、邢军、于戈、安军、李清、梁龙波、余倩、李健红、陈旸、陈华宁、施勇、殷新、唐振兴、苏志钢、李桂文、邹广天,主要审查人员是黄天其、陈伯超、刘东卫、孟建民、李邦华、沈立洋、周燕珉、王镛、赵伟、陆伟、全珞峰、张陆。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原规范实施以来的大量反馈意见,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际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实验验证了关键技术指标,并经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并多次修改,使本标准进一步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运营、监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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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原规范的相应技术内容,以满足今后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需要,提高此类设施的建筑设计质量。本条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规定,作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的方法途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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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建筑)与老年人居住建筑。养老服务设施又可按是否提供照料服务划分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活动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提供照料服务的时段及类型进一步划分为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图1。

以20床(人)作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的下限值,是兼顾经济性、技术性及设施能力等因素,为适用于本标准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给出适宜的规模范围。在后续运营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实际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不应超过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给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下限值,也明确了设计总床位数小于或等于19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以及设计老年人总数小于或等于19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可不按本标准执行。
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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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总体原则。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针对健康自理、肢体残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失智或其他认知障碍等不同老年人的使用需求进行设计。同时,在集中照料、集体生活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应通过建筑设计保证照料效率和对老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让老年人有尊严地生活,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此外,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模式将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就具体的设计项目而言,需要适应相应的运营模式。并且,无论何种类型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都会有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服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细节设计,是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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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标准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空气质量、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等多专业,对各专业规范已有的规定,本标准除必要的重申外,不再重复。
2术语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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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本标准条文说明第1.0.2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设施的重要特征是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日或日间的照料服务(照料服务的具体含义见本标准第2.0.2和第2.0.3条及条文说明),因此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性质属于公共建筑。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24-hour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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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一词来源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是指: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还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及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符合上述特点的设施,无论其实际的设施名称如何,均应纳入本标准所定义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范畴。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等。需注意,部分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居住建筑,不属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day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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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区别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征是只提供日间休息和相关服务。参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可知,其具体的服务项目通常包括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通过对全国多地日间照料设施的调研可知,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服务对象是较为多样的,既包括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也包括存在一定程度失能状况的老年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既可以是独立建设和运营的设施,也可以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组成部分。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2.0.4 老年人用房 space for the aged
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space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2.0.6 文娱与健身用房 entertainment and fitness space
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2.0.7 康复与医疗用房 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2.0.8 照料单元 care unit
主要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和为其配套的护理站等居住及交通空间,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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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照料单元是为适应特定的服务管理模式而形成的建筑空间组织形式。这类服务管理模式提倡将设施划分为多个相对独立的照料单元,通过合理配置人员,实现分区、就近照料,从而提高服务管理质量。照料单元通常会根据服务对象的类型(主要以不同程度的失能老年人为主)及需求进行划分,并由专属的服务人员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每个照料单元均包含一定数量的居室以及为开展相关服务而配套的各类用房(空间)。照料单元的具体设计要求参见本标准第5.1.3条和第5.1.4条。
2.0.9 生活单元 residential unit
主要为一定数量非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等基本空间,一般成套布置,供老年人开展相对自主、独立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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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与照料单元的区别在于,生活单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能力相对完好、对照料服务依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前者强调对集中照料和集体生活的安排,后者更强调老年人生活的自主性。生活单元中的居室、卫生间、厨房等空间宜成套布置,以便老年人开展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
2.0.10 单元起居厅 living room in care unit
供照料单元内的老年人开展日常起居活动的空间。
2.0.11 通行净宽 clear width
走廊、楼梯两侧墙面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按扶手中心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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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设置扶手时,走廊、楼梯通行净宽的计算方式见图2。当计算走廊通行净宽时,忽略不超过0.150m深的凸出于走廊的局部障碍物。当计算楼梯的通行净宽时,忽略附设于楼梯梯段的辅助通行装置(例如楼梯升降机)。

2.0.12 开启净宽 clear opening width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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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本条所指的“门扇开启后”按以下情况进行界定:平开门按照门扇开启90°时计算;推拉门、折叠门按门扇开启至最大宽度计算。在计算开启净宽时,忽略门上的装饰及五金件(例如门把手)。开启净宽计算方式见图3。

2.0.13 轮椅回转空间 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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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本条引自《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2.0.7条对“轮椅回转空间”的定义。轮椅回转包括旋转90°、旋转180°和旋转360°等多种情况。在一些图集或建筑设计资料集中常以直径1.50m的圆圈作为轮椅回转360°所需的最小空间尺寸。轮椅回转空间的形状及大小与轮椅的尺寸、所需旋转的角度、使用方式等均有关系。以他人辅助操作为主要使用方式时,轮椅回转空间一般按照直径1.50m的圆圈设计;以自行操作为主要使用方式时,轮椅回转空间并非1.50m圆圈一种可能,可结合实际情况设计。
2.0.14 紧急送医通道 emergency medical route
可通至救护车停靠的建筑出入口或室外场地的连续、无阻碍的路径。
3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适应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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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上位规划并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设计,不搞一刀切。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3.0.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
注:▲为应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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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分类设计原则。按照现行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的规定,老年人能力分为四个等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的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提供的服务项目可包括:咨询服务、膳食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康复保健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教育服务、委托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涤服务、维修服务、通信服务等。为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护理型床位和非护理型床位,原则上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照料服务。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与不同能力等级的老年人及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为其提供环境支持。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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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原则要求,主要为避免与其他使用者相互干扰。
3.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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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可持续原则。老年人的身体机能衰退是一个持续的变化过程,并且,从中长期来看,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方式也有可能作出一定调整。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考虑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在平面布置、结构形式、材料选用、设备安装以及其他方面做预留设计,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0.5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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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规定明确了既有建筑改建为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预评估原则。既有建筑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并非所有的既有建筑都具备改建成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可行性。原则上,应预先对拟改建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设备的完整性及可用性、居住的宜居性、无障碍改造可行性和可替代性、救助条件等进行评估,确定该建筑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之后,再进行相应改建设计,避免盲目建设。
3.0.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当地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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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乃至同一地区的老年人在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差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在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前提下,采取措施适应不同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宗教信仰老年人的需求。
4基地与总平面
4.1 基地选址
4.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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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考虑老年人体能特点,遇灾难时疏散困难,为保障使用安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地段。同时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心理需求,对阳光、空气等自然条件要求较高,基地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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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考虑老年人出行和使用医疗等公共设施方便,以及子女探望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方便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同时,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保障老年人照料设施功能正常运转。
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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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考虑老年人对空气质量、环境噪声等周边生活环境敏感度较强,且耐受力较弱,相比较其他建筑和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更应该远离污染源、噪声源,保证空气质量和环境安静。建筑基地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不应有高压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管道等穿越,避免发生事故时危及老年人安全。
4.2 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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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需要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局,明确动静分区,以达到方便使用、减少干扰的目的。
4.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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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城市主干道交通繁忙、车速较快,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不利于老年人出行安全。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最好设置具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对老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4.2.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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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听力下降,反应迟缓,为保障其出行方便和安全,应合理组织交通,在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基础上,道路要尽量做到人车分流,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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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伤害事故频率最高的人群,因此要求救护车辆能够直接通达连接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的建筑出入口,救护车辆的停靠点即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的终点。建筑出入口处应有满足救护车辆停靠的场地条件,以保证救护车辆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提高救治效率。考虑救护车通行、停靠和救援,救护车辆通道应满足最小3.5m×3.5m的净空要求。当利用道路作为救护车辆停靠场地时,道路应设置两条车道以上。当救护车辆停靠场地位于建筑出入口雨搭、挑棚、挑檐等遮蔽物之下时,地面至遮蔽物底面净空应不小于3.5m。
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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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总平面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满足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各类停车配比,宜根据不同种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或区域的交通发展因素,给予具体论证。考虑使用轮椅老年人的需要,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明显的标志可以起到强化提示的作用,避免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被其他车辆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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