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则
1.0.1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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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随着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馆的职能在群众文化的公益特性上有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规定,文化馆是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文化提供活动场所,满足群众文化专业业务工作需要;其建筑功能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辅助用房。其中,群众活动用房指室内建筑用房,活动类型有: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非经营性游艺娱乐、非经营性数字文化服务等。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管理、辅助用房包括:储存仓库、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原文化馆中“游艺用房”和“交谊用房”等部分的娱乐功能已经由社会经营性单位替代。
本次修订,在1988年制定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T 41-87(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整。原《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方面的规定已经涵盖在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中,并且文化馆建筑没有超出现行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因此,本次修订中删除了“防火和疏散”的条文。
另外,针对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提出的一些建筑“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等当前文化设施建设的问题,以及我国建筑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本规范增加了“符合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要求。尤其是针对当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现象。本规范将“满足其使用功能需求”前置,强调“功能优先”的建筑设计原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可按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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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文化馆(含群众艺术馆)的建筑设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指具有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干、开展社会教育工作等功能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市、自治州、盟)、县(市、区)的各级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
1.0.3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群众文化需求,地方特色,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的基础上,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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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在原《规范》“第1.0.3条”基础上,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增加了“服务人口数量”。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的要求,增加了“地方特色”。
1.0.4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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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文化馆建筑设计应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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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节能、环保是当前建筑领域倡导的重大事项,本条强调了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0.2 文化馆设计应符合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环境设计、建筑造型及装饰设计宜突出当地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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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强调文化馆设计从整体上应符合当地文化,避免出现破坏文化遗址、破坏城市风貌等问题。
2.0.3 文化馆建筑的室外活动场地和建筑物的安全设计应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环境安全等,且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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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文化馆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本条规定了安全方面应当考虑的范围。
2.0.4 文化馆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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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无论是从人身安全还是从国家财产安全出发,均需要满足抗震的要求。
2.0.5 文化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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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文化馆作为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是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环节,在设计中应当作为重要方面考虑。
3选址和总平面
3.1 选 址
3.1 选 址
3.1.1 文化馆建筑选址应符合当地文化事业发展和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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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移至3.1.2条。
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且自成一区,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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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的内容。
3.1.3 文化馆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文化活动的地区;
2 环境应适宜,并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
3 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选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较好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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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条在原《规范》“第2.0.2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2 总 平 面
3.2 总 平 面
3.2.1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分区应明确,群众活动区宜靠近主出入口或布置在便于人流集散的部位;
2 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应合理,道路布置应便于道具、展品的运输和装卸;
3 基地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且当主要出入口紧邻城市交通干道时,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应留出疏散缓冲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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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同时,将原条文“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3.2.2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划分静态功能区和动态功能区,且应分区明确、互不干扰,并应按人流和疏散通道布局功能区。静态功能区与动态功能区宜分别设置功能区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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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的干扰,将原《规范》“第2.0.3条”规定的“功能分区明确”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文化馆可能配置的功能用房较多,但不是要求每一座文化馆都要配置这些功能用房,而是“如果配置”,那么需按照动静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
按文化馆的规模不同、建设地域不同,功能用房配置不同,一般划分原则为:
1 静态功能区:图书阅览室、美术书法教室、录音录像室、美术工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档案资料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及各类办公室、接待室等。
2 动态功能区:门厅、排演厅、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文化教室、音乐创作室、辅助用房及设备用房等。
3.2.3 文化馆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动态功能区一侧,并应场地规整、交通方便、朝向较好;
2 应预留布置活动舞台的位置,并应为活动舞台及其设施设备预留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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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因此,本条增加了“室外活动场地的设计要求”,并根据群众文化流动服务的特点,强调了室外活动场地满足“设置活动舞台”的要求。如果满足了“活动舞台搭建”要求,流动电影、流动图书等流动设施也能够满足。
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的必备功能场所,是专门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的室外活动场所,应是既具有容纳集体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容量,又具有区域性休闲活动场所的功能。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文化馆的规模确定,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第十六条“表1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室外活动场地的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举办较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活动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设置,《文化馆建设标准》规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一般满足这一要求。如果文化馆的建设用地紧张,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与集散用地综合考虑,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最小不应小于500m2下限值。
500m2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提出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使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了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4 文化馆的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场区布置及建筑功能分区的关系,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绿化及环境景观等,并宜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窗等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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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括表述了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窗等宣传设施”。
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且停车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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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停车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3.2.6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较近时,室外活动场地及建筑内噪声较大的功能用房应布置在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的远端,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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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3.2.7 文化馆建筑的密度、建筑容积率及场区绿地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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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本条在保留了原《规范》“第2.0.6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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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是增加条文。根据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本规范依据《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定的“建筑面积规模划分”标准及文化馆等级评定中关于建筑面积的要求,对文化馆做了同样的三个等级类型划分,以保持建筑设计规范的建筑功能与相关标准对应。

4.1.2 文化馆建筑宜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助用房组成,且各类用房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进行增减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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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对原《规范》“第3.1.1条”作了较大调整。原内容将文化馆建筑划分为“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本条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均列为群众活动用房部分并有所增加;其中,“群众活动部分”增加了“报告厅”、“多媒体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 “音乐教室”等,删减了“交谊用房”;将“专业工作部分”调整为“业务用房部分”,增加了“音乐创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等。基于数字摄影在群众文化中广泛普及、胶片式摄影日益减少的客观现实,本次修订删减了以胶片洗印为主的“摄影工作室”要求。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名称一致,并根据当前的发展有所增加;将“行政管理部分”划分为“管理及辅助用房部分”。
我国国土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由于地方文化差异和风俗习惯不同,群众活动的内容不可能在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模式。从全国各地区若干年来群众文化活动逐渐形成的基本内容看,大的分类主要为影视、戏剧、曲艺、美术、宣传展览及书报阅览等,这些内容的综合构成了群众文化艺术系统。文化馆是以这些内容为中心,形成了包括观演用房、展览陈列用房、文化教育用房、多媒体以及各种戏曲、曲艺、乐器的排练用房等为主的文化馆建筑。因此,将“专业用房”调整为“业务用房”,突出了文化馆为群众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排除文化馆业务用房的专业性,业务用房是文化馆的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日常工作而进行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为了辅导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提高创作水平的工作室。
各类用房是原则性划分,应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不同增减或合并。当文化馆规模小、条件不具备时,大空间功能场所均可合并为“多功能厅”,包括小型排演厅、综合排练室、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大教室等均可功能合并。
4.1.3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具有可调性和灵活性,并应便于分区使用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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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3.1.2条”内容,“业务用房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术要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4 文化馆的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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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卫生间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的活动用房时,应布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且朝向良好和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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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能设计逻辑上清晰。
4.1.6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的儿童和老年人的活动室宜做暖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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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5条”内容。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梯的设置,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中已经作出相应规定。
4.1.7 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室、教学用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应按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外窗遮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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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本条是新增内容。因为排演、排练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阅览用房、教学用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场所对室外光照都有共性要求,因此,提出“按不同功能设置相应的外窗遮光设施”。
4.1.8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4.1.9 文化馆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4.1.9的规定。

4.1.10 文化馆内的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应合理设置位置,字迹应清晰醒目。
4.2 群众活动用房
4.2 群众活动用房
4.2.1 群众活动用房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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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场、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义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中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文化馆的主体部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特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文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按照群众活动用房的构成,一些功能用房具有一定的共性,在设计上应保持与群众活动功能的对应。各种排演用房、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应符合演艺活动用房的功能要求;门厅、展览陈列用房应考虑交流展示的功能要求;设有舞蹈排练室、琴房、音乐教室、美术书法教室等专业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辅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同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可单独设立。
4.2.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明显,方便人流疏散,并具有明确的导向性;
2 宜设置具有交流展示功能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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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是新增内容。基于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和大量文化馆门厅不明显、标识不显著的现实状况,特别规定了门厅“位置明显、明确导向和疏散方便等要求”;门厅作为文化馆对外空间,适宜作展览陈列对外宣传,为综合利用有效空间,本条规定了“宜设置交流展示功能”。
4.2.3 展览陈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展览厅、陈列室、周转房及库房等组成,且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小型馆的展览厅、陈列室宜与门厅合并布置;大型馆的陈列室宜与门厅或走廊合并布置;
2 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顺畅,并应设置可灵活布置的展板和照明设施;
3 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4 展览厅、陈列室的出入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和搬运展品及大型版面的要求;
5 展墙、展柜应满足展物保护、环保、防潮、防淋及防盗的要求。并应保证展物的安全;
6 展墙、展柜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规格要求,并应结构牢固耐用,材质和色彩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特点;独立展柜、展台不应与地面固定;展柜的开启应方便、安全、可靠;
7 展览陈列厅宜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的安装条件;
8 展览陈列厅应满足展览陈列品的防霉、防蛀要求,并宜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及防止虫菌害的措施;
9 展览厅、陈列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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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原则性内容保持原条文,增加了环保、防潮、防淋、防盗,方便、安全、可靠以及防霉、防蛀方面与建筑有关的要求。
展览陈列用房是以展示为主的交流展示专用场所。其中,展览用房是以广泛涉及群众文化活动内容为主题的流动性展示功能区,诸如举办时事专题或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展览等,具有时段性;陈列用房是以反映文化馆文化主题,较为固定或长期的展览。
为体现综合利用原则,即使是大型馆的陈列用房也最好能与门厅或走廊一并考虑。
展览厅需要考虑适应不同尺度的展品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太小,以免因展厅尺寸受限而影响布展。为便于展板的灵活布置,展览厅通常以大空间设计为主。本条规定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是下限控制值。
4.2.4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
2 规模宜控制在300座以下,并应设置活动座椅,且每座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3 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台和贵宾休息室;
4 应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并应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宜以建筑声学为主,且扩声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中会议类二级标准的要求;
5 当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并为多功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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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本条是新增内容。报告厅是以交流为主的交流展示功能空间。根据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讲演、讲座等活动日益增多,政府推动的科普、大讲堂等公益性文化志愿者活动日益活跃,具备基本专业功能的报告厅需求日益突出。本着公民公平享有科学技术成果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原则,本条规定了报告厅的基本专业功能设施要求;同时,本着综合利用原则,本条规定了相近功能设施合并设置的要求,体现多用途、多功能。
文化馆的报告厅主要作为群众性文化活动讲座、普及类学术性活动讲演、区域性群众工作会议场所以及较大型文化知识的学习辅导场所,兼具有大型会议室的功能。因排演厅本身已具有多功能大空间用房的设置,所以对报告厅则更多地考虑其自身的使用功能,提出了设置讲台及固定座椅,使报告厅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空间;同时,考虑到科技进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应用,将报告厅设置为较完整的环境空间,以适应数字文化馆发展功能的要求。
报告厅的规模控制在300座以下,是从文化馆的自身活动规模考虑的,同时考虑300座的报告厅比较适用,设计布置及使用、管理比较灵活。
当报告厅与小型排演厅合建“多功能厅”时,不宜设置固定式联排座椅。
4.2.5 排演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演厅宜包括观众厅、舞台、控制室、放映室、化妆间、厕所、淋浴更衣间等功能用房。
2 观众厅的规模不宜大于600座,观众厅的座椅排列和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执行。当观众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将观众厅做成水平地面、伸缩活动座椅。
3 当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众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放映室及舞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的有关规定。
4 排演厅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舞台灯光及音响等舞台设施。排演厅舞台高度应满足排练演出和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尺度要求。
5 化妆间、淋浴更衣间等舞台附属用房应满足演出活动时演员的基本使用要求。
6 排演厅宜具备剧目排演、审查及电影放映等多种用途;当设置小型剧场或影剧院时,排演厅不宜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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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在原《规范》“第3.2.2条”内容的基础上作了修订。将原条文“观演厅”修改为“排演厅”。
“排演厅”概念引用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本规范“排演厅”指戏剧行业的“排练厅”术语概念;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戏剧行业的“合成排练厅”概念一致,指带有一定数量座席、可进行彩排和小规模演出的场所;“小型排演厅”与戏剧行业的“综合排练厅(室)”概念一致,指条件不具备时,各种专业排练混用的排练场所;当小型排演厅与报告厅合并建设时,称为“多功能厅”,既有小型排练厅的功能,也有报告厅的功能。
本次修订将“观演厅”调整为“排演厅”的原因,是根据《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提出了(400~600)座的“大型排演厅”要求,达到了小型剧场的规模,极大改善了舞台艺术制作与排练的专业条件,突破了“观演”的基本概念。
本规范“排演厅”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演艺活动”项目所指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小型排演厅”对应。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合成排练厅”概念一致,只是规模不同,引起的功能配置不一样。“大型排演厅”使用面积在800m2~1200m2之间,座席数在400座~600座之间。“观演厅”使用面积在400m2~800m2之间,座席数在150座~300座之间。“小型排演厅”与“综合排练厅(室)”概念一致,使用面积在(300~500)m2之间,可容纳少量的活动座椅。
大型排演厅在观演功能方面与剧场相似,只是观众数量比较少,舞台及附属用房的面积、规模、功能应尽可能与类似剧场保持一致,满足排练剧目直接演出的实际使用要求,条件不具备时,应首先保证舞台使用面积和功能配置。其设置可参照剧场有关的规范要求。
排演厅“厕所”特指靠近排演厅演员入口处应设置厕所,空间不足时男女通用分隔断设置。这是演员表演习惯的需要。该厕所不排除公共使用。
4.2.6 文化教室应包括普通教室(小教室)和大教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教室宜按每40人一间设置,大教室宜按每80人一间设置,且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2/人;
2 文化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宜小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有关规定;
3 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黑板、讲台,并应预留电视、投影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4 大教室可根据使用要求设为阶梯地面,并应设置连排式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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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本条在原《规范》“第3.3.3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将“普通教室和大教室”标题调整为“文化教室”,指用于群众文化的教室,即简化也考虑与学校教室的区别。
文化馆的文化教室除作为听课或安排具有指导、实践及技能操作性质的活动外,还可根据需要作为会议、座谈、课题的研讨交流等活动使用。为使文化教室适应多种使用功能要求,室内应设置较为齐全的电教设施,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
1 文化教室数量的设置应以馆的规模确定,当馆的规模较大时,可分别设置不同规模的教室,如40人、60人、80人等;同时按需求可设置多间普通教室。本规范“普通教室”沿用原条文,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中的“小教室”概念一致。因该名称不具有原则性问题,因此,遵循原条文。
2 考虑来馆的人群年龄范围较大,所以在课桌的布置上考虑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相关要求的上限确定。
3 根据当前教学的普遍方式和教室配置的变化,原条文“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不再要求,增加了教室提供电视、投影等电教设备的安装条件要求。“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的要求移到“建筑电气”条文中。
4 本条维持原条文规定。但是,阶梯地面、连排式桌椅的大教室应根据实际使用要求设置,不建议大教室一定按此条要求统一设置。
4.2.7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对计算机教室的规定,且计算机桌应采用全封闭双人单桌,操作台的布置应方便教学;
2 50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3m2,25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4m2;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3.0m;
4 不应采用易产生粉尘的黑板;
5 各种管线宜暗敷设,竖向走线宜设管井;
6 宜北向开窗;
7 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8 宜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图书阅览室合并设置,且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国家共享资源接收终端,并应设置统一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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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本条是新增内容。信息时代,信息服务和信息技术下基层,在群众中广泛推广和普及现代科学技术既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群众日益迫切的需要。根据群众文化推广数字文化和公益性网络服务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推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的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此项内容。
50座教室的规定源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一般规定”的班额人数规定,考虑文化馆功能较多,不宜设置50座计算机教室时,可设置25座教室,相关规范即可等效采纳。
含教师机和服务器的使用空间的50座的计算机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73m2,25座的计算机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加上管理用房的面积,总面积就不会超过《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定的70m2~100m2的要求。
考虑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管线暗敷设的要求,一般都会设置静电地板,并且,机房热量大,空间小循环不好,因此,规定房间净高不应小于3.0m。
考虑到粉尘对计算机的影响,建议使用不易产生粉尘的黑板。考虑到眩光及直射光线对计算机屏的视觉影响,规定了“北向开窗,避免眩光及直射光线”的要求。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的专业配置要求相近,因此,建议合并设置。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国家推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国家工程,其功能主要是为来馆学习、研究及查找资料的各专业人员及业余群众文化活动骨干人员提供所需的网上及库存档案资料信息,为群众义化活动的广泛开展并相互了解提供资料。配备专用的接收终端,其他设施要求与“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要求一致,需要常用公共光纤网络系统。因此,在此推荐一并考虑建设,网线集中,造价经济,便于综合利用、集中管理。
4.2.8 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文化馆的规模和需求,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不同功能空间;
2 规模宜控制在每间100人~200人,且当规模较小时,宜与报告厅等功能相近的空间合并设置;
3 应预留投影机、投影幕、扩声系统、播放机的安装条件;
4 室内装修应满足声学要求,且房间门应采用隔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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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本条是新增内容。利用高流明投影机、数字电影播放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的播放设备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文化馆(站)已经十分普及的业务。尤其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了老电影资源,观看电影已经成为基层文化馆(站)十分喜爱的特色群众文化活动。这一方式将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网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成为数字文化服务的特有形式。鉴于此,增加了这一内容。
4.2.9 舞蹈排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并应设置库房、器材储藏室等附属用房;
2 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m2~200m2;用于综合排练室使用时,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200m2~400m2;每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3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5m;
4 地面应平整,且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
5 室内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10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且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其余三而墙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0m的可升降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m;
6 舞蹈排练室的墙面应平直,室内不得设有独立柱及墙壁柱,墙面及顶棚不得有妨碍活动安全的突出物,采暖设施应暗装;
7 舞蹈排练室的采光窗应避免眩光,或设置遮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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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本条在原《规范》“第3.3.2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原条文标题“综合排练室”调整为“舞蹈排练室”,突出原条文关于综合排练室的“舞蹈”专业功能设置,同时,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保持概念一致。
“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是因为排演厅本身需要配置排练室,由于文化馆建筑面积有限,基于综合利用原则,这要要求使排练室可承担双重功能,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作为排演厅的后台,满足演出时演员准备工作的需要。这种平面关系既满足使用要求,也有效地利用了建筑空间,厕所、淋浴间及更衣室也可与排演厅的厕所、淋浴间统一集中设置。
舞蹈排练室可根据需要设大小不一、类型不同的多个专业排练室,满足同期使用。其中,10人左右的排练室比较符合舞蹈组合,也适用于小组合或独舞、双人舞使用。按照人均使用面积6m2计算,加上把杆、储物箱、音响设备和指导老师占据的面积,符合10人使用的排练厅使用面积都在80m2以上。同时调研发现,当舞蹈排练室使用面积低于80m2时,普遍反映使用效率不高。因此,本条规定了一般规模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m2以上。当舞蹈排练室使用面积超过200m2以上时,应当考虑群舞排练和合唱排练的综合使用功能,因此,称为“综合排练室”。
室内净高低于4.5m,影响舞蹈演员跳跃高度;但高度过高,也会影响室内温度。
如果地面不平整,容易羁绊舞蹈演员引起事故;有条件时,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具有一定的弹性,适宜舞蹈演员跳跃使用。木地板对板材质量及软硬度要求较高,所选板材应符合相关标准,在选料和施工过程中应由有关技术人员把关并进行技术指导,以保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避免因地板质量问题造成练功人员受伤。本条强调设计上严格执行,同时提示施工过程必须满足要求。
“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一方面用于舞蹈演员放置随身物品和保温衣物,另一方面用于保护照身镜。
柱、突出物、明露采暖设施等都容易引起舞蹈演员撞伤。
4.2.10 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琴房的数量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进行确定,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人;
2 琴房墙面不应相互平行,墙体、地面及顶棚应采用隔声材料或做隔声处理,且房间门应为隔声门,内墙面及顶棚表面应做吸声处理;
3 琴房内不宜有通风管道等穿过;当需要穿过时,管道及穿墙洞口处应做隔声处理;
4 不宜设在温度、湿度常变的位置,且宜避开直射阳光,并应设具有吸声效果
的窗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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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本条是新增内容。乐器声音较大,但所需空间不大,即需要隔声,也需要很好的吸声。同时,钢琴及各类民族乐器的群众文化需求越来越高。所以,本次修订增加了琴房的建筑设计要求。
琴房除了为群众提供辅导培训以外,还需要为培养群众艺术骨干提供服务。因此,当文化馆规模较大,宜设置数间琴房。
为保证琴房具有良好的音质条件,设计上首先应注意琴房的形状,采用不平行的墙面,同时应重视音质设计,各墙及顶棚表面应作吸声处理,以防止声音缺陷。
乐器的组件材料对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如钢琴的外壳、共鸣盘、击弦机和键盘等主要部件使用了大量的木材、毡、呢、皮革和金属件,所以对琴房的湿度提出要求。在本规范第5.2.5条中建议控制在40%~70%之间。因该参数未经过验证,所以,仅供参考。
本规范为了强调各类专业排练场所的专业技术要求不同,特别规定了“专业排练场”的技术要求,包括“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以规范文化馆尤其是群艺馆的专业化水平,满足我国群众文化日益增长的艺术需求,适应我国民族艺术不断发展和提高的需要。如果条件允许,建议“音乐排练场”、“戏剧排练场”、“曲艺排练场”等专业排练场根据当地戏剧、戏曲、曲艺专业特点和专业要求设置。如乐队用的音乐排练场,其声学设计应尽量接近或符合音乐厅声学设计要求,使乐队排练的剧目可直接在音乐厅演出。
4.2.11 美术书法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教室应为北向或顶部采光,并应避免直射阳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采取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2 教室墙面应设挂镜线,且墙面宜设置悬挂投影幕的设施。室内应设洗涤池;
3 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2/人,教室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人,准备室的面积宜为25m2;
4 书法学习桌应采用单桌排列,其排距不宜小于1.20m,且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 有条件时,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宜单独设置,且美术教室宜配备教具储存室、陈列室等附属房间,教具储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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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本条在原《规范》“第3.3.4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原条文内容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属用房、挂镜线等要求,用于雕塑、雕刻、刺绣等专用装置的放置和书画悬挂;并建议条件允许时,美术教室和书法教室单独设置。一方面美术、书法是重要的群众艺术类型,需求量较大,设置多个美术书法教室时,宜单独设置;另一方面美术和书法的教室布局存在差异,如雕塑、雕刻、剪纸、刺绣等工艺美术方面的培训和创作活动有其特殊需求,分别设置更加符合专业要求。但美术和书法的专业要求毕竟相近,如果只设一个美术书法教室,一般设置在一起。
美术及书法教室的要求与普通教室不同,多数时间学员们处在操作状态,每人所占位置相对较大,教师教学也是以辅导为主,其使用面积应宽裕些,所以规定了最低面积指标和每间教室最多容纳人数。
美术书法教室的光源要求柔和稳定,尽量避免直射阳光,所以考虑北向采光为好。应按相关要求配置人工照明,保证绘画画面的效果。
4.2.12 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报储藏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于文化馆内静态功能区;
2 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3 宜设儿童阅览室,并宜临近室外活动场地;
4 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执行;阅览室使用面积可根据服务人群的实际数量确定,也可多点设置阅览角;
5 室内应预留布置书刊架、条形码管理系统、复印机等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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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本条在原《规范》“第3.2.6条”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图书阅览的现代化工具空间和数字图书阅览设施设置的要求。
4.2.13 游艺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馆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大、中、小游艺室,并应附设管理及储藏空间,大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中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小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大型馆的游艺室宜分别设置综合活动室、儿童活动室、老人活动室及特色文化活动室,且儿童活动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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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本条在原《规范》“第3.2.3条”内容基础上,对规模较大的文化馆增加了“综合活动室”和“特色文化活动室”的要求,源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关于“游艺娱乐”的分类要求。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 41-20146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7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
8《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1《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
1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
1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1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
15《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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