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897-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decorative stone plant

GB 50897-2013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97-2013 ,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4.1(1)、12.5.4、13.1.5、13.1.6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和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总图运输、荒料堆场、生产工艺、建筑与结构、生产废水处理、公用辅助工程、节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或登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org.cn) 反映意见,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

    参编单位:环球石材(东莞)有限公司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隆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港华石材有限公司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宏星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金石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

                     中国石材协会

                     全国石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苏桂军  施敬林  林玉华  廖原时  赵宏洁 周俊兴  张德聪  谈晓宏  王立群  张金波 殷中华  杨长林  蒋伟  李慎平  崔锡舰 

    主要审查人:邓惠青  王海燕  陈和雄  陈正学  李山丽 丁勇云  赫延明  杨立勇  曲华民  李故平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GB 50897-201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5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装饰石材工厂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技术标准,取得了装饰石材工厂设计方面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的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读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在装饰石材工厂设计中,规范工厂建设,促进结构优化升级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石材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

1.0.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应因地制宜,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节能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设计方案应经过多方案的综合比较。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生产及辅助设施。

1.0.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整形    blocks squaring

    对荒料的不规则外形进行修整的过程。

2.0.2  定厚    calibrating

    采用金刚石磨头磨削加工方式,使大板毛板、条形毛板的厚度达到加工要求的过程。

2.0.3  背网    resin reinforcing net

    本规范特指用胶粘剂将纤维网粘贴在板材背面,使板材强度得到提高的加工过程。

2.0.4  补胶    filling with resin

    将胶粘剂与石粉混合后,对石材表面的崩边、掉角、孔洞、裂纹等缺陷处进行填充、修补的过程。

2.0.5  对剖    split

    平行于板材的板面,将板材一分为二的加工过程。
 

3基本规定

3.1 设计规模

3.1.1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规模,应以主要产品种类年生产能力确定,异型石材可按年消耗荒料体积核定。

3.1.2  装饰石材工厂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装饰石材工厂规模划分

  
 

3.2 设计依据

3.2.1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2.2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2.3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备案文件。

3.2.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研究报告;

    2  主要荒料检测报告;

    3  生产工艺研究报告;

    4  工厂建设区工程勘察报告;

    5  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或供水意向书;

    6  供电意向书;

    7  通信意向书;

    8  原料供应意向书;

    9  交通运输意向书;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厂区地形图:初步设计阶段(1:2000~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1:500);

    12  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和洪水资料;

    13  建厂地区的地震烈度值;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6  节能评估报告;

    17  安全评估报告;

    18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等相关资料。

3.2.5  装饰石材工厂不得使用未经鉴定或检验的设备。
 

4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0.1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0.2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与周边的交通、水、电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协调,并应充分利用现有配套协作条件。

4.0.3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4.0.4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0.5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荒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协作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6  装饰石材工厂不应靠近居民区,宜靠近石材矿山、石材生产加工集中区或石材贸易集散地,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厂区应避免压覆矿体;

    2  厂区所在地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4.0.7  厂址不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0.8  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荒料、大件设备的要求。

4.0.9  工厂选址宜靠近铁路、水路、公路交通线。

4.0.10  厂外道路与城镇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并应根据荒料运输的特点,对不能满足要求的道路应做改造。
 

条文说明

 

4.0.1  厂区总体规划应符合当地的建设规划,主要是平面布局、规划控制指标、用地控制红线、建筑形式等,应与当地规划协调。

4.0.2  应根据工厂所在地的生产、交通、公用设施及其发展条件,进行认真研究和方案比较,对工厂生产分区、自建的生活区、厂外交通运输线路及厂外自建的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置进行统筹规划。

4.0.3  装饰石材工厂总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总体布局,分期实施,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

4.0.9  厂址靠近交通运输线可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输能耗。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97-2013

 附录F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表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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