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CECA/GC7-2012

 前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CECA/GC 7-2012


主编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7 月 1 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12]011号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和质量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 7-2012,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2年4月17日

前 言

    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标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本标准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标准的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主编单位: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昆明新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 高其琳 陈 静 丁 众 鲍伟忠 王 浩 金铁英 赵署平 恽其鋆 朱 坚 吴晓宏 杨 薇 郝文伟
    主要审查人:谢洪学 马桂芝 刘 智 陈光云 于业伟 陈曼文 唐世海 李海泉 吕发钦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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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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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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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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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如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严于本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大编制、审核、审定的人员投入,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并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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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由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各阶段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盖章,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并承担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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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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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    语

2.0.1  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在建设阶段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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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2.0.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审查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书等文件。

2.0.4  编制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5  审核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6  审定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0.7  项目负责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负责某一具体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8  误差率:造价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

3基本规定

3.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类和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类和要求

3.1.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服务的内容确定,包括:
    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
    2  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
    3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4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
    5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 
    6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7  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8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9  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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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前,应根据自身企业的资质条件、以往业绩,以及能够配备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要求、成果质量要求、项目风险等方面做出是否承接的判断,并不得以上述理由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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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关注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力求做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并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服务内容、范围、深度和参与程度编制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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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依据国家、行业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标准编制各类成果文件,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格式和准确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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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作组织和责任

3.2  工作组织和责任

3.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咨询项目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对其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各类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报审和归档等,都应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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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后,应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咨询服务范围、工作组织、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实施方案、质量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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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人员一般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的管理、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各类人员的安排除应符合造价咨询合同要求外,还应符合项目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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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质量管理

3.3  质量管理

3.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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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各类成果文件应由编制人编制,并由审核人、审定人进行二级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定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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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编制人宜甄别或质疑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并应对自身所收集的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负责,全面进行工程的计量与计价,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工作过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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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审核人应进一步审核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编制人使用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应对相关工作做一定比例的复核,对错误的部分提出书面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修正、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自身的工作过程文件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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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审定人应再次审核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编制人使用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应依据工程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分析,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进行整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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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CECA/GC 7-2012

11.3质量评定标准

11.3  质量评定标准

11.3.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1.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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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的过程文件归档应内容完备并记录真实,符合本标准11.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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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鉴定成果文件中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的委托,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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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在合同约定有效的条件下,鉴定成果文件中该鉴定采用的鉴定方法应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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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对于因合同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导致鉴定机构独立选择鉴定方法或无法确定的项目、部分项目及其造价,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逐项提出作出结论或不能作出结论的原因,提交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必要时作出估价或估价范围供委托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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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鉴定成果文件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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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要求)”。

本文链接:/guifan/2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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