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achine-made gravel aggregate plant
GB 51186-2016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86-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8.0.2、8.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图运输、生产工艺、公用工程、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9号;邮政编码:21500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砂石协会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枣庄市金山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
黄山晶品建筑集料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市伊和砂石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福建广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浦勇 朱良友 施敬林 段小爱 张翊 陈志龙 黄晓光 鲁小春 高莞尔 张小良 杨安民 周建华 姚绍武 孙启祥 陈东 王立群 李永玲 戴伟民 王志 袁海生 马驰 马建忠
主要审查人:曾学敏 韩继先 孙权 孙中岩 杨晓东 李占军 王殿金 孟繁成 程东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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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在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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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制砂石骨料工厂的设计。
1.0.3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企业的设施、设备、场地及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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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原矿 raw ore
未经加工处理的矿石。
2.0.2 尾渣 tailings
矿石通过破碎、筛分、分级后剩余的废弃物。
2.0.3 矿石可碎性 rock and ore crushibility
矿石破碎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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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机制砂石骨料 machine-made gravel aggregate
原矿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生产出的建设用砂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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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粒径 grain size of products
产品颗粒的大小。
2.0.6 产品粒形 grain shape of products
产品的颗粒形状。
2.0.7 洗矿 ore washing
利用机械、水力擦洗,除去产品中黏土及石粉的过程。
2.0.8 整形 aggregate squaring
去除骨料表面锐角,以修正骨料粒形的过程。
2.0.9 细度模数 fineness module
表征建设用砂粒径粗细程度的指标,又称细度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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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颗粒级配 grain composition
骨料中各级粒度所占的比例,又称粒度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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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市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3.0.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模划分
3.0.3 机制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和《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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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工厂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5 工厂的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报告;
2 厂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 矿石质量、加工性能检测报告;
4 厂区地形图;
5 当地气象、水文、交通及地震资料;
6 供水、供电、通信、机电修及外部运输等外部协作条件;
7 合法用地手续;
8 建厂区域城镇发展规划;
9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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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图运输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地质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布置方案,并应做到生产流程简捷流畅、布置紧凑合理、道路连接平顺。
4.1.2 总图布置应满足城镇发展规划和外部协作的要求,并应合理确定厂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规模。
4.1.3 工厂分期建设时,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设计时应兼顾近期与远期设施的布置衔接。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选择应靠近资源所在地,并应远离居民区;
2 厂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3 厂址选择宜利用荒山地、山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林地,不宜动迁村庄;
4 位于城镇周围的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厂址应具有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并应有利于外部的协作。
4.2.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严禁布置在矿山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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