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筑设计,使之符合坚固安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方便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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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设计应确保监管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使看守所建设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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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看守所建筑的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抗震设防基本烈度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以上(不含九度)的地区严禁建造看守所。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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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不同地域、不同气候区的看守所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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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上统称被羁押人)的刑事羁押机关。
2.0.2 监区 supervision
依法对被羁押人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房 supervision buildin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用房及管理巡视通道组成的建筑物。
2.0.4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被羁押人的起居用房。
2.0.5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
供被羁押人所用,具有防护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
2.0.6 管理巡视通道 inspection passage
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管理巡视、被羁押人进出监室及提供被羁押人生活保障的通道。
2.0.7 主通道 primary pass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监区AB门 supervision gate
人员和车辆进出监区的双重警戒大门,AB两个大门之间做到封闭、联动、通视。
2.0.9 监区围墙 supervision wall
用于防止监区内被羁押人脱逃、阻止外界非法干扰的闭合墙体。
2.0.10 岗楼 watchtower
设置于监区围墙上供武装警戒的建筑物。
2.0.11 巡逻道 patrol way
设置于监区围墙顶部用作巡逻的通道。
3.1 选 址
3.1.1 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满足上位法定规划的要求。
3.1.2 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且平缓的地段;
2 应选择周边交通与建筑基地连接方便的地段;
3 宜选择在所属行政区域城区附近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并避开居民稠密区、繁华商业区、高层建筑周边的地段以及外事活动场所等;
4 与各种污染惊、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公共市政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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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 地
3.2.1 看守所建筑基地宜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临,确有困难的应设连接道路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通,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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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看守所建筑基地宜设置2个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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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总平面
3.3.1 看守所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可留有扩建和改建的余地;
2 总平面应在符合监管安全、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日照、采光、通风、景观等自然条件,并应避免极端气候对看守所建筑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3 总平面应布局合理,各类流线清晰,使相关功能分区联系顺畅、安全,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4 建筑布局按其功能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各功能区房屋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设计押量在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其余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5 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与男性被羁押人关押区域物理隔离;
6 看守所监区内应具备网格化管理条件,能够做到相对独立管理、互不交叉;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7 当看守所设置服刑罪犯劳动区时,劳动区应隔离设置,并应设有相应的警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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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便于警戒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周界必须设置监区围墙;
2 监区应设置1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基地出入口;
3 监区内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5%;
4 监区平面宜为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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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监区围墙内侧、外侧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围墙安全隔离带宽度外侧不应小于5.00m,内侧不应小于7.00m;
2 监区围墙外侧的安全隔离带不得超越基地建筑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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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宜有好朝向。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居住建筑日照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少于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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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监控指挥中心应设置在监区内。
3.3.6 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3.3.7 接待会见区宣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3.3.8 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外,并宜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3.3.9 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外。
3.3.10 武警营区应独立成区,且毗邻看守所监区布置。武警营房与监区围墙巡逻道之间宜设置上勤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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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
3.3.12 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连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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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5。特殊情况需建设二层以上监房时,其容积率可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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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看守所建筑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且新建看守所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5%;扩建和政建看守所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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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监区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及密植的灌木。监区围墙两侧的安全隔离带内严禁种植乔木及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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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看守所应在监区外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且宣根据需要设置地下停车库,内部人员的停车场(库)和外部来所人员的停车场(库)宜分别设置。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及满足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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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看守所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监房不宜超过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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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看守所建筑应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驻所检察室、小法庭、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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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监区内房屋建筑的外形宜简洁,不应采用复杂的装饰细部,防止攀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外露金属构件,防锈防腐年限不应小于10年;
2 建筑外墙的装饰线条、窗台、窗套或其他凸出部分不宜大于60mm;
3 监区内的所有管道宜暗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外露的管道及出水口应采用不易拆卸的非金属制品;
4 当建筑外置雨水管时,应采用半圆形截面雨水管或设置有效的防攀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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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锅炉房、空调机房、冷却塔等不应与民警生活用房、监控指挥中心、电教室和录音录像编辑制作的房间相贴邻设置。电梯井不宜与上述房间及监室相贴邻,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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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二层及以上监房宜设置电梯,电梯井应集中设置在监房出入口主通道区域,不得设置在管理巡视通道内。
4.1.6 监区内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不应设置在管理巡视通道内,并应安装金属栅栏或防护门。被羁押人使用的通道、楼梯封闭门宜采用金属栅栏门,并应有安全的金属防护锁闭设施。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及家属会见室的门不应具备室内锁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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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被羁押人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600mm,其余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200mm;楼梯井宽度尺寸不宜小于150mm;楼梯的临空部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防护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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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卫生间、厕所、浴室、盥洗室不应设置于伙房、食堂、监室及电气设备用房的直接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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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被羁押人使用的图书室应有良好的采光,书架宜与墙体及地面固定;当设有电脑等用电设备时,应保证电源使用安全。
4.1.10 物品储藏问设置的物品存放架或柜子宜与墙体或地面固定,其中衣物储藏室每人的存放空间不宜小于0.13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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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设备竖向管线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当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专用管道井,管道井的检修门或检修口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并有安全的防护锁闭设施,检修门或检修口应选用金属材料。设备间应设带有锁闭装置的金属检修口或检修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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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监区内所有玻璃和监区外被羁押人可能接触到的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钢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用于分隔的透明隔断,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7.5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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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被羁押人使用的建筑内部空间,地面、墙面、顶棚宜简洁平整,应避免错台和凸凹,并不留视觉死角,阳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20mm的弧形。
4.1.14 看守所建筑应庄重大方,不宜采用灰暗压抑的色彩。
4.1.15 看守所建筑应设置完整的标识系统。
4.1.16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 51400-2020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 25287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 T 11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监室门》GA 526
《讯问椅》GA 915
《看守所床具》GA 1010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JB 1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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