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The reuse of urban recycling water-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urban miscellaneous use
GB/T 18920-2020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21年02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与GB/T 18920-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 3181、GB/T 7494、GB/T 11898,增加了GB 50084、CJ/T 158、HJ 505、HJ 506的引用(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再生水”的术语和定义(见3.1);
——将表1中基本控制项目“总大肠菌群”修改为“大肠埃希氏菌”,修改了浊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氯等部分水质的指标值(见表1,2002年版的表1);
——增加了选择性控制项目氯化物、硫酸盐的限值规定(见4.2);
——修改了浊度、总氯等部分水质指标的采样检测频率(见表5,2002年版的表3);
——删除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将“安全利用”独立成章(见第6章,2002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王蔚蔚、万年红、张小平、余琴芳、李露、蔡世颜、鲍任兵、孙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92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6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GB/T 19923-2005,定义3.2]
3.2
城市杂用水 urban miscellaneous use
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的再生水。
3.3
冲厕用水 toilet flushing use
用于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再生水。
3.4
城市绿化用水 urban landscaping use
用于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庭院、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场馆及公共草坪,以及相似地区绿化的用水。
3.5
道路清扫用水 street sweeping use
用于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扫除用水源的再生水。
3.6
消防用水 fire protection use
用于市政、住宅小区及厂区消防的再生水。
3.7
建筑施工用水 construction site and concrete production use
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土壤压实、灰尘抑制,以及混凝土用水。
4 水质指标
4.1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城市杂用水用户宜根据当地再生水厂水源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表2的项目。
4.3 混凝土用水还应符合JGJ 63的有关规定。
4.4 用于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用水,除应符合表1的规定外,悬浮物还应符合GB 50084的规定。
5 采样与监测
5.1 采样及保管
5.1.1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应按GB/T 12997、GB/T 12998的规定执行。水样为24h混合样,应至少每2h取样一次,以日均值计。
5.1.2 样品的保管应按GB/T 12999的规定执行。
5.1.3 再生水厂供水出口处宜设再生水水质监测取样点。
5.2 分析方法
基本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3执行,选择性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4执行。
5.3 检测频率
城市杂用水的基本控制项目采样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规定的频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206 安全利用
6.1 水源及管道连接
6.1.1 用于再生水厂的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1.2 再生水管道不应与饮用水管道、设施直接连接。
6.2 标识
6.2.1 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说明。
6.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
a)供水点;
b)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
c)管道的直管段、起始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终点及管道穿过楼板、墙等处。
6.2.3 管道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管道涂色应符合CJ/T 158回用水管道的规定;
b)标识符应包括“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及流向箭头。“再生水”字样的字体高度宜符合表6的规定,宽高比宜为0.6~1.0;管道内介质流向应以箭头表示,当管道内介质流向为双向时,应以双向箭头表示。
6.2.4 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应按6.2.3的规定执行,大小应醒目。当涂刷或缠绕标识有困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
6.2.5 闸门井井盖应设置“再生水”和“不得饮用”字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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