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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The reuse of urban recycling water-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urban miscellaneous use

GB/T 18920-2020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21年02月01日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与GB/T 18920-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 3181、GB/T 7494、GB/T 11898,增加了GB 50084、CJ/T 158、HJ 505、HJ 506的引用(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再生水”的术语和定义(见3.1);

——将表1中基本控制项目“总大肠菌群”修改为“大肠埃希氏菌”,修改了浊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氯等部分水质的指标值(见表1,2002年版的表1);

——增加了选择性控制项目氯化物、硫酸盐的限值规定(见4.2);

——修改了浊度、总氯等部分水质指标的采样检测频率(见表5,2002年版的表3);

——删除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将“安全利用”独立成章(见第6章,2002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王蔚蔚、万年红、张小平、余琴芳、李露、蔡世颜、鲍任兵、孙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920-2002。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6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GB/T 19923-2005,定义3.2]

3.2

城市杂用水 urban miscellaneous use

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的再生水。

3.3

冲厕用水 toilet flushing use

用于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再生水。

3.4

城市绿化用水 urban landscaping use

用于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庭院、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场馆及公共草坪,以及相似地区绿化的用水。

3.5

道路清扫用水 street sweeping use

用于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扫除用水源的再生水。

3.6

消防用水 fire protection use

用于市政、住宅小区及厂区消防的再生水。

3.7

建筑施工用水 construction site and concrete production use

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土壤压实、灰尘抑制,以及混凝土用水。

4水质指标

4 水质指标

4.1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城市杂用水用户宜根据当地再生水厂水源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表2的项目。

4.3 混凝土用水还应符合JGJ 63的有关规定。

4.4 用于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用水,除应符合表1的规定外,悬浮物还应符合GB 50084的规定。

5采样与监测

5 采样与监测

5.1 采样及保管

5.1.1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应按GB/T 12997、GB/T 12998的规定执行。水样为24h混合样,应至少每2h取样一次,以日均值计。

5.1.2 样品的保管应按GB/T 12999的规定执行。

5.1.3 再生水厂供水出口处宜设再生水水质监测取样点。

5.2 分析方法

基本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3执行,选择性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4执行。

5.3 检测频率

城市杂用水的基本控制项目采样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规定的频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20

6安全利用

6 安全利用

6.1 水源及管道连接

6.1.1 用于再生水厂的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1.2 再生水管道不应与饮用水管道、设施直接连接。

6.2 标识

6.2.1 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说明。

6.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

a)供水点;

b)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

c)管道的直管段、起始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终点及管道穿过楼板、墙等处。

6.2.3 管道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管道涂色应符合CJ/T 158回用水管道的规定;

b)标识符应包括“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及流向箭头。“再生水”字样的字体高度宜符合表6的规定,宽高比宜为0.6~1.0;管道内介质流向应以箭头表示,当管道内介质流向为双向时,应以双向箭头表示。

6.2.4 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应按6.2.3的规定执行,大小应醒目。当涂刷或缠绕标识有困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

6.2.5 闸门井井盖应设置“再生水”和“不得饮用”字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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