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 言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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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是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规定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基础,以覆盖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全过程为范围,以目标要求、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性能要求为实施层,制定全文强制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1.0.2 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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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通用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所需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物的单体及群体的建筑电气工程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为两个分部工程:建筑电气和智能建筑,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里定义为智能建筑工程。
目前我国各地建造的各类民用建筑,其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主要是以交流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的供电电源为主,因此本规范规定的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是35kV及以下,智能化系统的供电电压等级一般不超过1000V。
根据《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20/IEC61140:2016交流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如下:
1)特低压(ELV):50V及以下;
2)低压(LV):50V~1000V;
3)高压(HV):1000V以上。
本规范规定的供配电要求不适用于采用35kV以上电压的供配电要求,当建筑物的供电电压超过35kV时(如有的大型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采用110kV进行变配电),其35kV以上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管理需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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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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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建筑电气工程主要功能是向电气设备输送电能、分配电能并使用电能(正常工作)。建筑物的供配电系统应能满足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做到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使用寿命内,电气设备能正常工作。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切断电源,如不及时切断电源可能会发生电击造成人员伤亡。故障包括线路故障和设备故障,常见的故障有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等。短路故障包括相线与相线(L-L)、相线与中性线(L-N)、相线与保护接地线(L-PE)等之间的短路。
建筑物的供配电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障使用电气设备的人与电气设备的安全,保障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的管线连接可靠,但不包括不在设计范围内违反规定自行设置的电气设备及线缆。
除条文中明确规定外,本规范所提到的低压电气设备是指适用于电击防护分类为I类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智能化设备和用电设备,这些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低压电气设备的电击防护分类依据《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20,见表1。


注:除特殊要求外,Ⅱ类电气设备和Ⅲ类电气设备均规定不应连接保护接地导体(PE线)。
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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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基本组成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是满足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信息交流达到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存储、信息显示、信息应用及信息控制等目的。信息交流通过通信完成,通过服务完善。信号是传递信息的一种物理现象和过程,是信息的载体,如随信息做相应变化的电压或电流等。通信是将信息处理成各种信号从发送端发出,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到接收端,再将各种信号处理成所需的信息加以应用。通信有单向、双向等多种传输形式。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是将需要监控的建筑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按事先编制的程序进行自动监控,系统故障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控制中心。所以,信号准确、安全地传输是智能化系统的主要性能。
建筑智能化系统包含许多系统,有些系统是必须设置的,有些系统是根据建设者需求设置的,且系统的性能指标与工程造价有关,所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除国家标准规定必须设置的系统外,其他系统的设置由建设者确定。
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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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一般包括: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动力机房、楼层低压配电间、控制室、电气竖井、智能化竖井(弱电间、电信间)等。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根据工程规模等因素,其布局、设备布置及面积由设计确定。
变电所一般包括: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等。
柴油发电机房一般包括:发电机室、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等。
智能化系统机房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等。
智能化系统机房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等。
动力机房一般包括:生活或消防水泵房、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动力机房内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用房,参照本条款执行。
1 根据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特点,对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选址提出要求。如果有积水的场所直接布置在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正上方,难免产生隐患,影响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正常工作,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是供电及智能监控重地,有严格的安全运营环境要求,因此,设计时应避免将室内经常积水场所(例如蓄水池、卫生间、浴室等)布置在其上方。有的设计人员采用双层楼板的方法解决此问题,如果双层楼板之间不能解决维护维修及排水问题,也是不可取的。
智能化系统机房尽量避免与变配电室直接贴邻布置。
2 要求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高出本层楼地面,是防止水等液体进入机房,避免安全隐患。因地下层更容易进水,所以要求高出本层地面值为0.15m。
3 与电气设备运行无关的管道,尤其是水、通风管道不应穿越电气设备用房,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
4 消防、给水排水、采暖等有水的管道,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
5 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规定变形缝不应穿越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是为了避免因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而影响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安全;同时防止从变形缝中漏水进入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造成安全隐患。
6 电气设备及智能化设备用房有设备自重和操作荷载,设计时均应满足要求。设计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时,设计人员应向结构专业提供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荷载和安装位置,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当为静力荷载时主要提供永久设置的设备自重和预期设置的设备自重;当为振动荷载时一般由设备厂家提供,振动荷载可以通过计算等效成静力荷载。
进出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预留孔洞,在安装完成后应做防火封堵,防止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内部或外部火灾时蔓延,以保证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及建筑物的安全。
2.0.4 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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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内电气设备之间距离主要满足工作人员操作的安全距离,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要求的安全距离有所不同。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要求可参见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智能化设备的安全距离可参照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气竖井及智能化竖井的尺寸可根据敷设路由所需空间、布线间距、配电箱(柜)尺寸等确定,而且需要考虑布线施工及设备运行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时,电气设备箱(柜)前与竖井外墙的距离不能小于该箱(柜)开门的距离,且不能小于0.3m。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包括:电源、照明、温湿度、防雷、接地、防静电、防火、安全防范等,智能化设备用房设有各类信息设施系统,对温湿度要求较高,不同类型的智能化设备对机房及设备间环境的要求不尽相同,但机房及设备间的环境应满足智能化设备运行要求。对于有人值班或设置服务器的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需要注重其环境温湿度的设计。
2.0.5 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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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设置补偿装置,是为了防止建筑物沉降等发生位移时切断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影响供电安全可靠。“电缆桥架”包括电缆槽盒、电缆托盘和电缆梯架等。
2.0.6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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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建筑电气和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严格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本规范第8章和第9章(施工、检验、验收)的规定,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认可,过程验收应留有见证资料。
2.0.7 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使用时,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并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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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的单位,应制定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的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是为了保证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的安全运行。
2.0.8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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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系统运行和人身安全,所以要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
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列入国家CCC认证范围的产品应提供CCC认证文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和明确有关实施要求的公告》(公告〔2019]26号)明确:“增加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为基础的CCC自我声明实施要求。”其涉及低压配电产品、母线槽、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等。
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和认证合格,是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
对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和新产品,应具有企业产品标准。特别是涉及安全的供配电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布线系统等,采用新产品时,需满足本规范第1.0.3条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箱)、保护电器(断路器、熔断器、隔离开关)等;公共安全系统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和消防系统所涉及的产品;布线系统包括:母线槽、电线、电缆、光缆、电缆桥架等。
2.0.9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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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本条是建筑电气工程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运维过程中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应遵循的基本要求。首先应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同时,还应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设备配置和经济分析,确定行之有效的节能技术方案,选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电气产品,达到提升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效,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达到“双碳”目的。
3电源及用房设计
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 电源及用房设计
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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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用电负荷分级主要是从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本条根据建筑物特点、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建筑物的用电负荷作了分级。以便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表3.1.1主要列出了民用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依据及不同类别高层建筑物主要设备用电负荷的等级要求。本条仅对高层建筑物中必须执行的、共性的主要设备用电负荷分级作了强制性规定,其他不同类别建筑物的用电负荷分级应根据项目规范要求确定,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按相关消防标准确定。
3.1.2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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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所指的两个电源包括从城市电网引接的双重电源,也包括一个城市电网电源和一个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电源。这里所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来自不同城市电网的电源,也可以是来自同一城市电网但在运行时电源系统之间的联系很弱的电源。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本条对一级负荷的供电作了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另外两个电源中的每个电源的容量均应满足全部一级及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这里要说明一下,本规范中所定义的一级用电负荷容量中是不包含特级用电负荷容量的。
3.1.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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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条对特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1 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无论用户从城市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都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或三个独立电源,城市电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满足不了特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因此规定特级负荷除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应急电源是与城市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2 一般非消防用的特级负荷在火灾时可根据实际着火情况被部分或全部切除,故应急电源的容量要按实际需要同时工作的最大特级用电负荷来选择。
3、4 由于重要负荷对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是有不同要求的,因此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按特级负荷设备中允许最短的中断供电时间确定;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所需用电设备中最长持续运行时间要求来考虑。
3.1.4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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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条规定了可作为应急电源的几种电源,但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源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
1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的正常工作电源是使用城市电网电源,城市电网作为容量大、稳定性高、节能环保的电源,应作为建筑物的正常工作电源。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部门很难保证供电不中断。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即是指保证两个供电线路不太可能同时中断供电的线路。
2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发电机组并不包括用于分布式供能系统中的燃气发电机组,因为在较多地区设置的分布式供能系统并不能保证全年365天24小时全时投入运行,而当分布式供能系统一且停运,此时的燃气发电机组就无法起到应急电源的作用。另外,分布式供能系统中对燃气供应的可靠性也难以保证。
3 这里的蓄电池组包括了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装置(EPS)中所设置的蓄电池组。
3 蓄电池组
3.1.5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 条第1款的规定;
2 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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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中设置自备电源的场所。自备电源含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但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只有特级负荷才需要设置应急电源。通常用户设置的自备电源,主要是作为应急电源使用,但在一些取得电源较为困难的地区,也可能是作为正常工作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的,一般作为正常工作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的自备电源对其容量、使用时间、电源切换要求没有特别规定,通常是根据用户自行的需求而进行选择。
1 本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对于特级负荷,除两个电源或双重电源外,还应增设自备应急电源;
2 本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二电源的条件。当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此时尚需要设置自备电源来满足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 两个电源在切换过程中,如果其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应设置自备电源来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3.1.6 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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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要求。
由于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对消防、安全、电梯、给水等的特殊要求,因此对电源的负荷等级要求相对于一般高层建筑要高得多。对于建筑内的消防安全用电负荷,计算机通信网络设施,保障建筑正常、安全运营的重要设备,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乃至租用办公(特别是金融业办公)所需的重要设备一般按特级负荷供电。对于特级负荷,除由两个(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自备应急电源——通常是采用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在正常工作电源故障时作应急供电。当然,自备应急电源还包括常用的蓄电池组、UPS装置、EPS装置等,而蓄电池组、UPS装置、EPS装置由于受到供电时间、容量等的限制,尚不能完全取代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用途。应当说,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仍然是一种经济安全可靠的建筑自备应急电源,它能提供持续的大功率的电源保证。建筑内对停电时间有严格要求或不允许间断电源的设备及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通常会分别采用蓄电池组、UPS装置供电,而且是与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配合使用的。
3.1.7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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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本条规定了作为应急电源的发电机组自启动应符合的要求。应急发电机组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它的首要任务是在城市电网电源中断的应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启动并投入正常运行,以满足使用要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急低压发电机组应能在30s内供电,应急高压发电机组应能在60s内供电。发电机组在30s内供电对于低压发电机组而言较易实现;但对于高压发电机组,由于需通过变压器将高压电源变换成220V/380V电源才能向设备供电,供电系统实现从启动到供电的时间将会长于低压发电机组,因此对高压发电机组是规定在60s内供电;另外高压发电机组供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合理、可靠,且变压器不宜处在长时期不通电的状态。
当发电机组的启动时间不能满足应急用电设备允许断电时间时,尚需要另外设置UPS或EPS装置。
3.1.8 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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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需要与城市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一旦城市电网或光伏发电系统故障时能够及时受到保护;且并网光伏系统与城市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以保证两个电源之间独立运行或维护时能够有效隔离,确保安全。
3.1.9 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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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光伏系统在并网后,一旦城市电网或光伏系统本身出现异常或处于检修状态时,两个并网系统应能可靠脱离,通过专用并网控制装置及时切断两者之间的联系。另外,系统各组件还需通过醒目的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来提示光伏系统可能会危害人身安全。
3.1.10 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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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可导电光伏组件部位,设置防接触的遮栏或外护物、警示标识、隔离防护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当光伏发电系统从交流侧断开后,直流侧的设备仍有可能带电,因此,对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触电警示标识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3.2 电气装置用房
3.2 电气装置用房
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 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2 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 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 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 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6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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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对变电所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2 电气装置包括高压电气装置和低压电气装置。电气装置后面维护、操作通道宽度有限(最小为0.8m),成排布置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为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应在电气装置后面维护、操作通道两端都设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还应增加一个出口。
3 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到非变电所区域(如疏散走道、地下车库等)的出入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以阻隔变电所内、外部火灾。
4 相邻高压配电装置室之间的门采用能双向开启的门。
5 变电所电气装置之间如应留有通道或间距时,安全净距应满足操作维护及通行的最小间距。
电气装置间的安全最小净距值,现行国家标准有如下相关规定: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4.5.9条: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9的规定。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4.6.2条;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1和表4.6.2-2的规定。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流少200mm。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望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5条: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800mm;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4)变电所内电气装置采用装置后无检修维护要求时,电气装置可靠墙安装。
6 本款规定了变电所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保证供电安全。变电所尤其是设在地下室的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容易进水,引起供配电系统故障,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必要时应设置排水设施,增设集水坑和排水泵。
3.2.2 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 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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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对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提出了要求。
1 为保障民用建筑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本款规定了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 为减少民用建筑的火灾发生,本款规定了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带可燃性油设备如少油高压断路器、油浸变压器、油浸电容器,由于可能发生燃烧,不能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内。
3.2.3 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 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3 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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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条规定了非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设有裸导体时的安全措施。
1 人员保护伸臂范围为2.5m,交流裸导体距地高度不应小于人员伸臂高度。
2 3kV~35kV室内有裸导体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室内配电装置安全净距应满足《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表5.1.4的规定(由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以下,所以只列出了3kV~35kV的数据)。


注:1 海拔超过1000m时,A1、A2值应进行修正;
2 当为板状遮栏时,B2值可在A1值上加30mm;
3 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产品设计。
3 室内裸露的带电导体如供电裸母线上方不应有明敷的照明、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不应装设电气设备。
3.2.4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 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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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对柴油发电机房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1 本款规定了柴油发电机组安全间距的要求。因柴油发电机组外廊的尺寸与机组的容量有关,不是一个固定值,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需设计人员根据所选机组尺寸给出。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保证运行和人员安全。
可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表6.1.4和图6.1.4的要求。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2 柴油发电机组在民用建筑中一般作为应急电源,对于应急电源的机房重地应加强建设加强管理。柴油发电机间长度大于7m时,设置两个出入口便于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撤离机房。
3.2.5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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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专用蓄电池室因爆炸危险性较高,所以规定有电气连接的照明、开关、电源插座等,安装在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产品,否则应安装在室外。
4供配电设计
4.1 一般规定
4 供配电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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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非应急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非应急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应急作用。本条是为确保供配电系统的供电可靠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因此定为强制性条文。工程中可采取电气联锁及(或)机械联锁等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非应急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1.2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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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电气工程中特级负荷和一级负荷的用电设备是由两个及以上电源供电的,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由另一个电源供电时,切换时间需要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否则用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定为强制性条文。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是不同的,设计人员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要求合理选择切换时间及切换装置。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是指正常电源断电后,由应急电源为末端用电设备实现额定电压稳定供电所需的全部时间。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首先应满足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的要求,项目规范未做要求的由设计人员根据项目工程的特性确定。
4.1.3 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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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能力是对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备用电源向各级用电负荷供电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级用电负荷所需要的连续供电时间;其连续供电容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与主用电源相对独立的城市电网电源、柴油发电机等可以作为备用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且对电源切换时间有不间断要求时,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确保柴油发电机启动投人正常运行前的电力供应。
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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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工作的主用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所需的电源;应急电源是用来维持应急情况下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所需的电源,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
如果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全部各设置一套柴油发电机组,将占用更多的空间,并增加很多的设备和不必要的投资。根据多年来对全国各地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调查研究,工程中普遍未采用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全部各设置一套柴油发电机组的做法,而采用了符合本条规定的做法,使用过程中也并未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电源部分可以共用一台柴油发电机,但电源以后的回路要严格分开,即应急回路和备用回路要严格分开。例如:对于共用的一台柴油发电机组,应在柴油发电机组电源总配出柜处分别设置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主开关,并将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电源回路完全分开。
本条规定了仅在应急负荷未投入使用或部分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可由柴油发电机组向非应急负荷供电,并明确规定了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的系统构成原则,以确保供电可靠性。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 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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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在民用建筑的供配电系统中,经常遇到城市电网停电而又未发生火灾的情况,此时如果该建筑所配置的柴油发电机组不能向其需要重点保障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显然是不合理的。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配套的储油设施应在优先确保向消防负荷供电的前提下,向该建筑内需要重点保障的非消防负荷提供供电的条件,当火灾发生时应根据现场火情迅速切除非消防负荷,及时向消防负荷供电。为兼顾柴油发电机组在未发生火灾情况下向非消防负荷供电,并在火灾时及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确保向消防负荷供电,制定本条款。
同一台柴油发电机组同时为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包括特级负荷)供电时,火灾时先切除特级负荷以外的非消防负荷,必须切除非消防负荷的特级负荷才能满足消防负荷的供电需要时再切除非消防负荷的特级负荷。
本条适用于双重电源(或多个城市电网电源)供电并设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民用建筑,也适用于单路城市电网电源加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民用建筑。
1 本款强调的是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 本款强调的是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但未对切除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程中应根据火灾现场的情况及相关消防规范确定切除时间。对于特级非消防用电负荷,火灾时在确保消防负荷用电的前提下允许延迟切断电源。
3 要求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功能,用于保证消防设备正常工作的最低储油量的要求,是为了确保火灾时向消防负荷供电的柴油发电机组的可靠运行。
37'>《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10.4 维 修
10.4 维 修
10.4.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具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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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为建筑提供能源动力、安全保障,使工作与生活便利化,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特别是具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更要有保障,在维修期间应有应急措施,如采用临时电源,增加安全巡视等。
10.4.2 建筑电气系统在维修过程中,更换元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工作不应危及现有电气装置的安全。
2 更换电气装置内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等保护性元器件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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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随意更改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在目前建筑电气运行维护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严重影响电气设备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故作强制性规定。
在维修过程中会更换一些元器件,特别是保护性的元器件,对人身和设备运行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按照原规格进行更换,但有时候由于后期负载的容量不一定与原设计相符,维修过程中应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配置。
10.4.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遭遇水淹和火灾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以实现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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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遭遇水淹、火灾后,将对电气性能或安装牢固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严重影响设备及人身安全。必须经过技术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如:继续使用、维修、报废等。
10.4.4 拆除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前,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断开、隔离;
2 邻近带电部分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3 拆除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设备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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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本条从电气安全角度规定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拆除要求,被拆除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本身和与之连接电气导体不能在带电的情况进行拆除,以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但是拆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除外。
1 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拆除前应使被拆除部分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可靠断开、隔离。
2 电气及智能化设备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3 特别是像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拆除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拆除电容器组前先进行放电、验电;拆除蓄电池组时,先降低整组电池串联数量来降低电压,采用绝缘工具等措施确保安全。
被拆除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涉及保密要求的敏感信息介质和重要安全设备拆除后还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