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CJJ 27-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5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8、3.4.1、3.4.6、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4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2.修订了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通道、储粪池、化粪池、车辆清洗站等内容;3.增加了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指标等内容;4.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中增加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内容;5.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益 吴冰思 万云峰 冯蒂 吴文伟 韩振华 昝文安 余毅 谭和平 邰俊 刘竞 张文伟 王敏 李雄伟 严镝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祥信 王志国 徐海云 陈朱蕾 姚辉 张束空 严勃 宋欣幸 郭树波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日常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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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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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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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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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与生活废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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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形式应根据生活废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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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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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宜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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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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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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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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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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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色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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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废 物 箱
3.2.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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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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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
2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
3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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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镇(乡)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等应设置废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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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废物箱间隔宜符合本章第3.2.3条的规定,并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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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广场应按每300m2~1000m2设置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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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垃圾收集点
3.3.1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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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城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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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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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垃圾容器间设置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m2,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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