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1294-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GB/T 51294-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0日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94-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5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6 游览交通规划;7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8 居民点建设规划;9 用地协调规划;10 建筑布局规划;11 成果规定。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岳阳市风景园林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邓武功 李金路 唐进群 王泰阶 曹金清 谭侠 王玉洁 赵鹏 刘英 李振鹏 何旭 陈萍 李鑫 詹科 于涵 韩炳越 郭倩 朱海雄 林颖 周军 刘红纯 何露 吴雯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耀华 严国泰 王磐岩 曹礼昆 张晓鸣 孙平 周雄 李彩林 黄东仆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风景区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指导风景区建设,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区详细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风景区的主要入口区、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旅游服务村镇等涉及建设活动的区域应编制以建设引导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景区、游线等可编制以景观保护与游赏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按照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低碳节能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风景资源及构成空间,挖掘自然和文化风景资源,突出景源特色,提升风景价值。

2  应按风景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景观、生态、文化、人口、管理等各项要素,恰当安排各项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3  各项设施建设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生态和景观敏感区域,建筑宜藏不宜露、宜散不宜聚、宜低不宜高、宜淡不宜浓、宜中不宜洋,建筑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环境及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风景区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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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为落实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满足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等需要,在风景区一定用地范围内,对各空间要素进行多种功能的具体安排和详细布置的活动。风景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为风景区的建设管理、设施布局和游赏利用提供依据和指导。简称详细规划。

2.0.2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区 the zone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空间范围。简称详细规划区。

2.0.3  风景名胜区保护设施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the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为保护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以及保障游览安全等,在风景区内设立的相应设施。简称保护设施。

2.0.4  景观视线 landscape sight line

景点到景点、观赏点到景点或景观面之间的空间通视线。也称视线。

2.0.5  强制性控制指标 mandatory controlling index

风景区内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选址、用地范围,及其他需要严格保护的内容实行严格控制和强制执行的一类指标。

2.0.6  地表改变率 land surface change rate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原有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等被改变的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7  游览交通 tourism traffic

与风景区游览相关的交通系统的总称。

2.0.8  建设用地 construction land

风景区内风景点建设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体规划要求分析;

2  现状综合分析;

3  功能布局;

4  土地利用规划;

5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6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7  游览交通规划;

8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9  建筑布局规划;

10  根据详细规划区特点,可增加景源评价、保护培育、居民点建设、建设分期与投资估算等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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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现状综合分析与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详细规划区在风景区内的地位关系,包括风景区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区的资源保护、景观展示、用地建设、功能要求、设施配置、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应进行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内容的符合性分析,对不一致的内容应予说明或论证。

2  应根据实际需要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地形地貌、气候气象、自然灾害、动植物、生态环境、风景资源、历史文化、游览状况、建筑、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居民社会等现状情况。

3  应分析详细规划区的用地适宜性。

4  分析结果应明确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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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应明确规划定位。以景区为规划范围的详细规划区定位应结合风景资源价值、游赏特点、主要功能、保护要求和相关发展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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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功能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突出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设施建设布置应符合风景区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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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详细规划应控制游人容量、总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并应预测游人规模。对游人集中分布的重要游览区段,可针对游览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制定疏导管理措施,提出极限游人容量。高峰时段游人容量应按“人次/h”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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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详细规划应确定建设分期实施目标和实施步骤,编制建设分期实施项目清单,明确建设内容与控制要求,估算投资金额。

▼ 展开条文说明

4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4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4.0.1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包括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景观评价、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观赏点建设、景点利用、景群利用、景线利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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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应针对详细规划区内的自然文化景观、珍稀动植物、特色生物群落与生态系统及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与环境,提出保护对象与范围、技术措施与方法、科研监测保护设施、保护培育项目及其实施阶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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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景观评价应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人的调查筛选,可视景源条件挖掘新的游览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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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景观特色的原则,对各类景观景物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应对观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游赏组织进行规划分析和安排。应注重历史文化挖掘,并通过时空序列组织,系统展示文化景观的价值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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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的维护和修缮应符合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周边环境整治应与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相协调。

2  现状景点游览环境改善应明确游览、观赏方式;组织游赏序列;对景观空间较丰富的景点,宜按主、次、配景的关系组织景观层次;并应提出景观提升、环境改善和设施配套等相应规划措施。

3  受破坏的景观及环境需要恢复时,应提出整治措施与要求,恢复其特色景观风貌、文化传统内涵与空间格局;对景观环境造成破坏或产生不利影响的建(构)筑物应提出拆除、改造或遮挡的措施与方案,对自然生态提出修复措施与步骤。

4  重要景观视线、视廊应按照美学原则进行控制,保持观赏的通透性,并应对破坏观赏的因素提出整治措施。

5  植物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应保护原生植被,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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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观赏点应选择在景源最佳观赏效果的地段,其建设应服从地形环境特征,建设基址与周边景物宜巧妙结合,建设材料应采用乡土材料;各观赏点之间应具有合理的视角、视距、视线和视域;游赏线路上宜设置指示牌、景观小品等导引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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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对于能够提升美学价值、游览体验和风景品质的景点,应编制景点利用规划。景点利用规划应立足本土文化、提升审美意境、强化景观特色、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完善景观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遗址复建应分析其原址、原貌、原规模、原功能和景观空间环境等,提出复建方案;复建应符合历史延续性、文化传承性、景观一致性和空间环境协调性等原则。

2  游览、休憩等风景建筑应与基址周边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景观要素统一协调,建筑高度和体量应与景观空间和尺度相协调。

3  新建人文景点应对题材与选址进行分析论证;建筑布局应符合空间环境审美要求;建筑景观应与风景区历史人文环境相适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美学意境。题刻内容、形式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文学欣赏价值,位置选择应符合所在自然景观空间的构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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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景群利用应依据其景点分布的空间组合关系、景观特征,提出相应的景观序列与主题,选择合理的游赏利用方式与游赏线路,展现景群的丰富景观。

4.0.9  景线利用应结合生态环境、景观和风貌特征,选择风景建筑和景观设施,培育特色植被,组织游赏线路,构成景观序列。

▼ 展开条文说明

5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5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5.0.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级旅游服务基地进行分类设置。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应结合自然地形与环境设置,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不同人群游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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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游客中心可分为综合游客中心和专类游客中心,基本功能应包含信息咨询、展示陈列、科普教育、旅游服务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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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风景区徽志、解说标志牌、导览标志牌、指示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牌等应进行系统规划,统一形式、规范设置,构建具有特色的解说系统。风景区徽志应结合风景区主次入口、游客中心等设置在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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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餐饮、住宿设施应体现当地餐饮文化与居住文化特色,符合规划定位,满足游人用餐和住宿需求,营造各具特色的设施环境。

5.0.5  娱乐设施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地设施进行建设。特色露天表演场所等设施可结合游赏需求和详细规划区功能设置。

5.0.6  文化设施的展览内容应与历史文化相结合,满足不同游人的文化需求。文化设施可与娱乐设施相结合设置。

5.0.7  门票售卖、应急救援、治安管理、医疗救护等功能设施、宜结合游客中心或入口设施区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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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旅游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件、景观环境等确定。风景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规模应严格控制,其建设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表5.0.8旅游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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