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GB/T 51294-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0日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94-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5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6 游览交通规划;7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8 居民点建设规划;9 用地协调规划;10 建筑布局规划;11 成果规定。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岳阳市风景园林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邓武功 李金路 唐进群 王泰阶 曹金清 谭侠 王玉洁 赵鹏 刘英 李振鹏 何旭 陈萍 李鑫 詹科 于涵 韩炳越 郭倩 朱海雄 林颖 周军 刘红纯 何露 吴雯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耀华 严国泰 王磐岩 曹礼昆 张晓鸣 孙平 周雄 李彩林 黄东仆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风景区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指导风景区建设,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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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我国风景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担着保护国家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历史文明、进行科学普及和爱国主义教育、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重要功能。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群众对于通过旅行游览,实现拥抱自然、开拓见识、陶冶情操的精神需求越来越突出,风景区作为满足人民群众这一精神需求的最重要载体,需要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内容;其次,一个时期以来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旅游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有的还与风景区资源属性存在相悖之处,需对这些开发建设进行指导和协调;再次,很多风景区内居民有较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部分风景区还与城市关系紧密,城市开发建设有侵占、破坏风景资源的倾向,这需要通过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具体安排,协调景城关系和景乡关系。因此,需要在建设层面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提高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水平,协调多方需求,促进风景区健康持续发展。 从目前编制的众多风景区详细规划看,不论是规划名称、范围选取、规划编制内容与深度,还是编制主体和编制单位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别,使得详细规划编制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总体上,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有三,一是使得详细规划能够完整地延续、落实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部署要求、提高总体规划的指导性;二是合理保护与利用风景资源,规范风景资源利用方式和风景区内的建设行为与标准、提高规划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促使科学、规范地编制详细规划,整体提高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水平和成果质量。
1.0.2 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区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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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重点是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适用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国内现有的其他保护地或园区如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由于其资源特征、功能作用等与风景名胜区非常相似,可以参考本标准执行。
1.0.3 风景区的主要入口区、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旅游服务村镇等涉及建设活动的区域应编制以建设引导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景区、游线等可编制以景观保护与游赏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按照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低碳节能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风景资源及构成空间,挖掘自然和文化风景资源,突出景源特色,提升风景价值。
2 应按风景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景观、生态、文化、人口、管理等各项要素,恰当安排各项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3 各项设施建设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生态和景观敏感区域,建筑宜藏不宜露、宜散不宜聚、宜低不宜高、宜淡不宜浓、宜中不宜洋,建筑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环境及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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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风景区总体规划是战略层面的发展构想与部署,应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综合考虑风景资源、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文化背景、居民人口、风景区管理等各项要素,统筹协调风景、旅游、居民三大系统、安排好资源保护、风景游赏、居民调控、经济引导、旅游发展、设施建设等各项规划内容,明确功能布局、保护规定、建设要求。
风景区详细规划是实施层面的具体安排和建设指导,针对风景、旅游、居民三大系统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保护规定、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落实保护措施、细化游赏展示、实施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指标、控制建设景观;其中设施建设应严格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居民点建设宜结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安排,景点建设及其他非建设规划内容则可适当弹性安排。
风景区详细规划内容还应符合国家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详细安排保护、利用或建设内容,并对建设用地提出控制性要求。 风景区详细规划各项设施建设应谨慎选址布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生态敏感区域和景观敏感区域。建筑布局顺应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尽量减少地表改变率。建筑物应避免破坏风景资源和观景视线。
建筑景观应融于自然景观环境建筑层次宜错落有致。不宜整齐划一,与建筑物所处的空间环境相匹配,并注重借鉴地方传统建筑布局与形式,整体上与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对于旅游服务设施建筑,在自然景源或人文景源相对密集的区域、应隐藏于自然环境之中,避免个性化、城市化、商业化的建设风格;大型娱乐设施应避免对景源风貌及完整性造成不利影响。 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目的:①落实、完善、深化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保护利用要求;②指导风景区内的景点、设施与城乡建设;③丰富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④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风景区服务水平;⑤指导后续的工程设计;⑥促进风景区的可持续利用。
风景区详细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存在很大差异,既包含自然环境内容又包括人工建设内容,既针对景观类用地又针对建设类用地,规划范围有大有小,有的内容达到控制性规划深度即可用于管理,有的内容需达到修建性规划深度方可操作,具体规划内容编制深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因此,风景区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分。
但风景区详细规划重点是明确和落实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行为。因此,风景区详细规划总体上应要求达到修建性深度,包括游线建设、景点建设、游览活动、游路建设以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等都各方面。当建设用地较多或规划区域较大,对其某部分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即可满足管理要求时,可按照本标准“9.2建设用地控制”一节规定,编制控制性内容,主要明确用地性质,划定控制范围,提出控制指标。
1.0.4 风景区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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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详细规划首先应符合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风景区常涉及规划、建设、旅游、文物、林业、农业、土地、环保、交通、水利、海洋等众多相关行业或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密切相关,因此亦应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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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是对本标准涉及关键术语给予统一用词、统一含义,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风景区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对风景区的风景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貌、建设效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术语中规定了风景区详细规划相关的特有术语,反映了对风景区各类建设的指导与控制,对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
风景区详细规划不论是控制性内容还是修建性内容,都应按照保护资源环境、控制用地与建设、引导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规划。其中用地与建设控制的强制性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控制高度、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
2.0.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为落实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满足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等需要,在风景区一定用地范围内,对各空间要素进行多种功能的具体安排和详细布置的活动。风景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为风景区的建设管理、设施布局和游赏利用提供依据和指导。简称详细规划。
2.0.2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区 the zone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空间范围。简称详细规划区。
2.0.3 风景名胜区保护设施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the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为保护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以及保障游览安全等,在风景区内设立的相应设施。简称保护设施。
2.0.4 景观视线 landscape sight line
景点到景点、观赏点到景点或景观面之间的空间通视线。也称视线。
2.0.5 强制性控制指标 mandatory controlling index
风景区内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选址、用地范围,及其他需要严格保护的内容实行严格控制和强制执行的一类指标。
2.0.6 地表改变率 land surface change rate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原有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等被改变的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7 游览交通 tourism traffic
与风景区游览相关的交通系统的总称。
2.0.8 建设用地 construction land
风景区内风景点建设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体规划要求分析;
2 现状综合分析;
3 功能布局;
4 土地利用规划;
5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6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7 游览交通规划;
8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9 建筑布局规划;
10 根据详细规划区特点,可增加景源评价、保护培育、居民点建设、建设分期与投资估算等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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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在风景区内一般重点针对涉及建设活动的区域编制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5类区域:入口区、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一般为旅游服务基地)、旅游服务村镇、景区(游线)、重要人文景点。
入口区的主要功能包括景区管理、游客服务、收售票、交通转换、人流集散等,大型综合性入口的扩展功能包括商业、餐饮、住宿等。其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览交通规划、建筑布局规划、竖向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等,其他内容根据人口区具体情况增加。规划深度一般为修建性深度。
服务设施集中区的主要功能包括景区管理、游客服务、商业、餐饮、住宿等,扩展功能包括收售票、交通转换、人流集散等。其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土地利用与用地控制规划、景观保护占利用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交通规划、建筑布局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等,其他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规划深度一般为控制性与修建性深度相结合。
旅游服务村镇的主要功能包括居住、商业、产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综合性设施,扩展功能包括资源保护、交通停靠、人流集散等。其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人口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与用地控制规划、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建筑布局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等,其他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规划深度一般为控制性与修建性深度相结合。
景区、游线的主要功能包括资源保护、风景展示、游览、交通、饮食、卫生等。其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景源评价、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利用与用地控制规划、游览交通规划、建筑布局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等,包含居民点的应编制居民点建设规划。规划深度一般为控制性与修建性深度相结合。
重要人文景点的主要功能包括风景展示、游览、交通等,扩展功能包括饮食、卫生等。其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建筑布局规划、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游览交通规划、竖向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等。规划深度一般为修建性深度。
因而将总体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功能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览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建筑布局规划等内容作为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当详细规划区需要对风景资源、居民点等深人规划时,可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由于风景区详细规划针对不同区域时其规划编制内容差别比较大,这需要规划编制单位在对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与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地方政府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吸取地方管理经验,完善规划内容,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3.0.2 现状综合分析与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详细规划区在风景区内的地位关系,包括风景区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区的资源保护、景观展示、用地建设、功能要求、设施配置、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应进行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内容的符合性分析,对不一致的内容应予说明或论证。
2 应根据实际需要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地形地貌、气候气象、自然灾害、动植物、生态环境、风景资源、历史文化、游览状况、建筑、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居民社会等现状情况。
3 应分析详细规划区的用地适宜性。
4 分析结果应明确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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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基础资料收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首先应收集上位总体规划的资料,其他还应包括相关规划与专题报告、测绘与遥感等信息资料、自然与资源条件、自然与文化景观资源、生态与环境水平、设施与基础工程、社会经济、土地及其他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基础资料,这是科学、合理地制定详细规划的基本保证。基础资料收集包括文字、图纸、声像资料等。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详尽分析详细规划区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关系,明确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其次,风景区详细规划地段不同于一般地区,有更高的功能布局、建设控制、景观组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需要因地制宜、随形就势,突出风景特性,因此,对地形地貌、风景资源、动植物、生态环境、游览状况、建筑、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等现状条件要仔细分析,要分析详细规划区的用地适宜性,综合论证,总结出详细规划区的特点、指出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确定发展方向与重点、落实到具体用地,只有做好基础性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才能综合把握好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特点,做出好的规划成果。
3.0.3 应明确规划定位。以景区为规划范围的详细规划区定位应结合风景资源价值、游赏特点、主要功能、保护要求和相关发展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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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以景区为规划范围的详细规划区一般是拥有相对完整的资源空间、游览空间和设施建设空间的区域,包含资源保护、游赏利用、风景建设、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等当中的多项规划内容。
风景区多样的功能与地域空间决定了不同详细规划区其属性差异较大,因而对详细规划区进行定位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详细规划区定性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详细规划区类型等三方面内容,且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要求,定性用词应准确精练。其中风景特征应与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区的评价一致,主要功能需针对详细规划区在风景区中的区位、资源价值、地位及自身优劣势条件来确定,详细规划区类型可以是景源特征类型或功能类型
3.0.4 功能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突出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设施建设布置应符合风景区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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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详细规划对功能、空间、用地的布局安排更加细致,功能与空间、用地更加具有对应性,详细规划的整体布局将是设计与建设的前提条件,因此,功能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用地能够突出风景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这是详细规划区能够保护好、发展好的基本条件之一。
3.0.5 详细规划应控制游人容量、总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并应预测游人规模。对游人集中分布的重要游览区段,可针对游览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制定疏导管理措施,提出极限游人容量。高峰时段游人容量应按“人次/h”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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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容量控制是详细规划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游人容量和规模测算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和现状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采用适宜方法进行计算和校核;对于详细规划区内的重要景区、景点,应测算其极限游人容量。
详细规划区内有一个及以上村庄的,应测算其总人口规模。建筑控制总量应根据人口规模以及资源保护、游赏利用、景观美学等需要合理确定。
3.0.6 详细规划应确定建设分期实施目标和实施步骤,编制建设分期实施项目清单,明确建设内容与控制要求,估算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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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详细规划的规划期同总体规划一致,规划实施将根据轻重缓急和实际需要逐步展开,为此需制定详细规划的建设分期实施内容,明确分阶段实施的目标和重点。同时编制建设分期实施项目库,明确其性质、内容、位置、规模、规划设计要求等,以加强景区保护与建设管理,并估算投资额,指导规划实施。
4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4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4.0.1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包括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景观评价、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观赏点建设、景点利用、景群利用、景线利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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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是为保护景观与生态资源、丰富游赏内容、强化风景价值、增强游赏体验而开展的规划,以景观保护为前提,以景观利用为手段,目的是充分展示风景区的资源特色。
4.0.2 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应针对详细规划区内的自然文化景观、珍稀动植物、特色生物群落与生态系统及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与环境,提出保护对象与范围、技术措施与方法、科研监测保护设施、保护培育项目及其实施阶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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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凡含有风景资源、珍稀动植物资源、特色生物群落及其他特别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区,应编制景观与生态保护培育规划。首先应评估保护现状,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培育小区,在此基础上深化、细化总体规划的保护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自然景观保护包括:划定其本体及环境的保护范围,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或要求;对保护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提出规定性或指导性要求。
人文景观保护包括:结合周边空间环境特征提出防护方式和保护措施,划定保护及景观协调范围,提出景观协调要求。
珍稀动物栖息地保护包括:根据珍稀动物的特定保护要求,限定游人活动空间、线路、时段与方式,隐蔽设置游人通道和旅游服务设施。
古树名木、珍稀植物保护包括:划定有效保护范围,保持其原生环境不受破坏,可采取防护、复壮、监测等措施。作为景物进行游览时,应控制游人对其根部土壤的踩踏,可设置架空步道或防护设施。
具有地域特色的原生植物群落保护包括:划定保护范围;对现状树种单一的次生林可进行定向抚育改良,培育本地域建群树种,加快现有植被向结构稳定的地带性群落演替;在重要景观游览区,可顺应自然条件,选择配置乡土观赏树木,定向培育风景林。
在受到外来生物侵害威胁的濒危物种、特殊生物群落及环境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建立隔离、阻截防护带,在人口处设置清洗、清除设施。已受外来物种侵害的环境,提出清除、控制的规划措施与计划。
受到破坏、退化的自然生态系统应进行恢复,科学提出生态修复、水源涵养、植被抚育、水土保持等措施,提出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及限牧育草的生态保护措施。
在生态敏感、游人集中及其他特别防护区域,应设置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科研监测等设施以及游人安全等防护设施。
4.0.3 景观评价应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人的调查筛选,可视景源条件挖掘新的游览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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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详细规划阶段景观评价可以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挖掘新的景点、景物等,完善景源系统,服务于景区游览;景源分类可参考《风景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实施手册》分至小类。此外,应评价详细规划区景源在风景区中的作用与地位,作为详细规划区保护与利用方式、功能安排的判断依据之一。
4.0.4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景观特色的原则,对各类景观景物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应对观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游赏组织进行规划分析和安排。应注重历史文化挖掘,并通过时空序列组织,系统展示文化景观的价值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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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是运用审美能力对景观实施具体的鉴赏和理性分析,探讨与之相适应的游赏展示措施和具体利用或组织方法。可以包括对景物素材的属性分析,对景物组合的审美或艺术形式分析,对景观特征的意趣分析,对景象构思的多方案分析,对展示方法和观赏点或欣赏点的分析。在这些过程中,常常形成不少的景观分析图,或综合形成一种景观地域分区图,以此提示详细规划区所具有的景感规律和赏景关系,并蕴含着规划构思的若干相关内容。
4.0.5 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的维护和修缮应符合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周边环境整治应与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相协调。
2 现状景点游览环境改善应明确游览、观赏方式;组织游赏序列;对景观空间较丰富的景点,宜按主、次、配景的关系组织景观层次;并应提出景观提升、环境改善和设施配套等相应规划措施。
3 受破坏的景观及环境需要恢复时,应提出整治措施与要求,恢复其特色景观风貌、文化传统内涵与空间格局;对景观环境造成破坏或产生不利影响的建(构)筑物应提出拆除、改造或遮挡的措施与方案,对自然生态提出修复措施与步骤。
4 重要景观视线、视廊应按照美学原则进行控制,保持观赏的通透性,并应对破坏观赏的因素提出整治措施。
5 植物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应保护原生植被,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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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历史人文景点景物利用包括历史建筑修复、胜迹修复、园景改造、环境整治等,历史人文景点景物本体的维护与修缮应符合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完善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的解说系统和配套服务设施,控制游览活动。
景点游览环境改善应为景源保护实际管理提供针对性内容,包括构成内容、特征、范围、游人量控制、活动限制、景点提质等内容,对于范围大、内容综合的景点应进行风景观赏序列组织安排。
景观环境整治和景观视线视廊控制是在延续原景观肌理的基础上,清理影响游览与景观环境的建(构)筑物,保留特色建(构)筑物,改造或遮挡无法拆除但影响景观风貌的建(构)筑物,可增加点景建筑,同时增强自然植物景观营造,突出自然景观特色。对因过度的商业服务干扰风景游赏环境的现象,可结合调整商业网点布局提出治理措施。对因生产
4.0.6 观赏点应选择在景源最佳观赏效果的地段,其建设应服从地形环境特征,建设基址与周边景物宜巧妙结合,建设材料应采用乡土材料;各观赏点之间应具有合理的视角、视距、视线和视域;游赏线路上宜设置指示牌、景观小品等导引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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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景源观赏是风景区的核心功能,观赏点选择可以根据景源特点,选择近、中、远距离的不同观赏点。如室外观赏点的视距宜选择为景源高度2倍以上的距离。自然景点因与自然环境融合,远观更能体现其组合环境特征,适宜近观的也可设置观赏场点或场地;对于人文景点可远距离观赏人文与自然融合的景观特征,近观欣赏其风貌特点,更宜近距离细品、深入了解。
4.0.7 对于能够提升美学价值、游览体验和风景品质的景点,应编制景点利用规划。景点利用规划应立足本土文化、提升审美意境、强化景观特色、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完善景观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遗址复建应分析其原址、原貌、原规模、原功能和景观空间环境等,提出复建方案;复建应符合历史延续性、文化传承性、景观一致性和空间环境协调性等原则。
2 游览、休憩等风景建筑应与基址周边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景观要素统一协调,建筑高度和体量应与景观空间和尺度相协调。
3 新建人文景点应对题材与选址进行分析论证;建筑布局应符合空间环境审美要求;建筑景观应与风景区历史人文环境相适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美学意境。题刻内容、形式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文学欣赏价值,位置选择应符合所在自然景观空间的构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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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景点利用是千百年来我国名山大川不断发展的传统手段,但这类建设是缓慢的、精雕细琢的,是为了增强名山大川的景观性、文化性和可游性。当代风景利用亦应遵循这一传统手段,使之能够提升风景名胜区的价值。
建筑遗址复建是指在符合国家文物和宗教保护管理要求、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情况下的历史文化、宗教、风景等建筑规划建设行为。遗址复建需谨慎,复建前应专题研究其完整历史情况。遗址复建必须尊重历史、保护文化、承袭传统、体现价值、合理利用,促使传统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并与自然景观环境协调统一。遗址复建可采取新旧分开的可识别方式,保留原遗址遗迹,复建方式可采取原貌建设、历史风貌展示或数字复原展示等方式。
新建的游览与休憩等风景建筑、人文景点、题刻等应精心选址和构思,起到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完善游览体系的作用。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巧妙布局,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充分与当地的地域特征相结合,在形式、体量、造型方面应具备典型地域特征,注重观赏性;材料宜选用自然材质,景观形象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符合美学要求。
4.0.8 景群利用应依据其景点分布的空间组合关系、景观特征,提出相应的景观序列与主题,选择合理的游赏利用方式与游赏线路,展现景群的丰富景观。
4.0.9 景线利用应结合生态环境、景观和风貌特征,选择风景建筑和景观设施,培育特色植被,组织游赏线路,构成景观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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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0.9 景线、景群规划主要是为了引导游人观赏,应充分展示景源、景线的综合景观特征。
5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5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5.0.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级旅游服务基地进行分类设置。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应结合自然地形与环境设置,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不同人群游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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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旅游服务设施主要由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及其他等设施组成。
5.0.2 游客中心可分为综合游客中心和专类游客中心,基本功能应包含信息咨询、展示陈列、科普教育、旅游服务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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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游客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综合游客中心宜设置在风景区主入口附近,专类游客中心可设置在独立景区或次要入口附近,游客中心也可设置于就近的城区、镇区。游客中心的信息咨询主要为游人提供包含风景区概况、景区景点、游览信息、服务设施等,咨询形式可分为问询式咨询和自助式查询,符合智慧景区功能要求。科普教育和展陈内容应包括风景区的发展演变、资源特点、资源价值及保护意义等,展陈对象可以模型、图片、标本和实物为主。视听是风景区展示功能的一种补充形式,包括电影、数字多功能光盘(DVD)、幻灯片、投影等。旅游服务包括旅游商品、导游解说、文化娱乐等内容。医疗救护是为游人突发疾病与突发事件救援服务。
5.0.3 风景区徽志、解说标志牌、导览标志牌、指示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牌等应进行系统规划,统一形式、规范设置,构建具有特色的解说系统。风景区徽志应结合风景区主次入口、游客中心等设置在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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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徽志是风景区的身份标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入口明显位置必须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区名称。教育也是景源的重要功能,在景源入口、观赏点、科普点等明显位置,应设置解说性标志,介绍与景源相关的科普知识、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通过规划落实解说牌、标志牌、辅助景观小品等内容,增强风景区的科普与文化教育功能。在景区主要位置、道路重要转折点、重要设施附近等位置应设置导览标志牌和指示标志牌。在有游览安全隐患处及其他需要提示安全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牌。风景区的其他标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园林标志标准》CJJ/T 171的相关规定。
5.0.4 餐饮、住宿设施应体现当地餐饮文化与居住文化特色,符合规划定位,满足游人用餐和住宿需求,营造各具特色的设施环境。
5.0.5 娱乐设施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地设施进行建设。特色露天表演场所等设施可结合游赏需求和详细规划区功能设置。
5.0.6 文化设施的展览内容应与历史文化相结合,满足不同游人的文化需求。文化设施可与娱乐设施相结合设置。
5.0.7 门票售卖、应急救援、治安管理、医疗救护等功能设施、宜结合游客中心或入口设施区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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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0.7 餐饮、住宿设施选址要考虑后期建筑施工、水电供应、货物运输相对不便等问题,也要注意游人在不同海拔高度用餐、购买饮料、住宿的意愿;山地区域由于缺少适宜建设用地,餐饮、住宿设施选址对游览线路、居民点、景点的依托性会更强。旅游商店、小卖部、商亭等购物设施宜设置在游人密集地段且不影响游览,其他购物设施宜集中设置在旅游服务基地,或结合就近的城区、镇区的商业设施设置。娱乐、文化设施需与景点、道路交通规划相结合,便于游人安全集散和统一管理。
5.0.8 旅游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件、景观环境等确定。风景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规模应严格控制,其建设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表5.0.8旅游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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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风景区内各类型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设定主要以相关标准规范及风景区规划中的经验规模数据作为依据(见表1)。








6'>《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