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GB 55017-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6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现批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7-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第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条
2.《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
第7.2.3、7.3.6、7.4.5、10.3.2、11.1.1条
3.《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第1.0.3、4.4.1条
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
第3.0.1、7.1.1条
5.《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
第5.0.5条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工程监督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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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工程勘察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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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策划、实施,勘察成果应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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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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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2 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3 应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
4 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6 应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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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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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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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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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勘察要求
3.1 勘察纲要
3.1.1 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
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 执行的技术标准;
5 选用的勘探方法;
6 勘察工作布置;
7 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10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11 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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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勘察纲要中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布置;
2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方法和布置;
3 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及其存储、保护和运输要求;
4 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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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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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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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基基础工程
3.2.1 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荷载、变形要求、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并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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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详勘阶段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2 重大设备基础应布置勘探点;
3 堤坝工程坝肩部分应布置勘探点;
4 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5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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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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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除在下列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允许调整外,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域资料时,勘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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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于由3d(d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桩身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桩,不应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3 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3d,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1d,且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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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地基处理勘察工作内容应根据拟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地质条件和荷载条件等综合确定,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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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当需进行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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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满足分析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3 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布置探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
4 评价场地类别的剪切波速孔测试深度不应小于20m或覆盖层深度;
5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进行液化判别时,每个场地标贯试验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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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
3.3.1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特点确定,应满足地下工程、基坑工程稳定性评价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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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布,评价地下水的影响,提出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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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岩质隧道工程应查明岩层产状、断层、破碎带和节理裂隙密集带的位置、规模、性状,进行围岩分级,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围岩加固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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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程勘察报告
6.2.1 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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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报告应有单位公章、相关责任人签章;
2 图表应有名称、项目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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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场地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需要地下水控制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7 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
10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1 地基基础分析评价;
12 结论与建议;
13 相关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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