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GB51099-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GB 51099-2015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99-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岩土分类,各类工程勘察,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工程地质测绘,钻探、挖探、取样与记录,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水和土腐蚀性评价,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勘察报告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西安市西影路46号,邮政编码:71005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华东有色南京勘察工程公司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颂恩  曾昭建  李珍英  王勤生  刘文连 许崇华  闫鼎熠  李仲秋  李焕新  张晓鹏 张栋材  张大中  陈殿强  赵军营  程方方 程知言  龚宪伟  黄连明  鲁海涛  董荣 滕文川

   主要审查人:武威  顾宝和  项勃  徐张建  李计发 蓝蓉  易文新  李鸿翔  于行海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1.0.1  为了在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全面、正确反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 展开条文说明

2.1.1  采矿工业建筑工程  min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在地下或地表开采有用矿产资源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竖井井架、卷扬机房、机修间、实验室、办公用房等。

2.1.2  选矿工业建筑工程  dress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在矿石中选别和分离出有用矿物原料或组分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包括碎矿、磨矿、筛分、选别、浓缩等各工序的车间、皮带廊、浓缩池、矿仓等。

2.1.3  冶炼工业建筑工程  metallurgical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用各种物理或化学手段和方法将金属或有用组分从精矿、矿石或其他原料中提取出来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如各类焙烧、熔炼、电解、堆浸、萃取等厂房和构筑物及辅助生产建筑。本规范还包括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生产氟化盐、碳素、半导体硅等原料的工业建筑工程。

2.1.4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process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将金属原料通过熔铸和不同方式的变形加工,以及精整、热处理等手段制成不同型式、规格的材料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及辅助生产建筑,如熔铸、热轧、冷轧、挤压、表面处理等各工序厂房。

2.1.5  井巷工程    shaft and adit engineering

   为开采矿产,在地下开凿各类竖向、斜向或水平的通道和硐室的工程。本规范中还包括矿山窄轨铁路隧道、排水隧洞等地下工程。

2.1.6  尾矿工程  tailings engineering

   与矿山尾矿堆存处理有关的工程总称。包括尾矿库库区、初期坝、尾矿输送系统、回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各项设施。本规范不包含尾矿堆积坝。

2.1.7  排土场    waste dump

   矿山采矿排弃物(矿山露天剥离和井巷掘进产生的废弃岩土)集中堆放的场所。

2.1.8  岸边取水工程  quayside engineering

   在地表水体及岸上开采和利用水资源的建(构)筑物。

2.1.9  线路工程  line engineering

   在地面上呈线形伸展的用于输送矿石、尾矿、水等物料的工程,如索道、胶带输送设施、窄轨铁路、尾矿管槽、输水管道等。

2.1.10  尾矿  tailings

   选矿生产中形成的细粒或粗粒,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不宜利用其有用组分的,可用土的特征描述的固体物质。本规范中还包括铝土矿提取氧化铝后的固体废弃物赤泥。

2.1.11  初期坝    starter dam

   用土、石材料筑成的,作为堆积坝的排渗体或支撑体的坝。

2.1.12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用以贮存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本规范中还包括氧化铝厂堆存赤泥的堆场。

2.2 符号

2.2

Bq——静力触探孔隙水压力系数;

cu——十字板试验原状土峰值抗剪强度;

cu——十字板试验重塑土抗剪强度;

c——黏聚力;

Em——旁压模量;

E——似弹性模量、变形模量;

fs——静力触探侧壁阻力;

fk——岩土参数的标准值;

fm——岩土参数的平均值;

G——剪切模量;

H——尾矿坝高,排土场堆置高度;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岩土参数样本数;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Rf——摩阻比;

St——灵敏度;

ui——孔压探头贯入土中量测的孔隙水压力;

V——尾矿库全库容,单个排土场总容量;

γs——统计修正参数;

δ——岩土参数的变异系数;

φ——内摩擦角;

μ——泊松比。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者,应为甲级。

   2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应为乙级。

   3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者,应为丙级。

3.0.2  工程重要性可按工程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场地岩土工程问题而引起工程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划分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应为一级工程。

   2  一般工程,后果严重,应为二级工程。

   3  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应为三级工程。

3.0.3  场地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其他条件,按表3.0.3分级。

表3.0.3  场地复杂程度分级

   注:1  对建(构)筑物抗震影响的地段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2  级别按符合场地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4  场地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岩土类别、性质的变化等按表3.0.4分级。

表3.0.4  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注:级别按符合场地岩土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勘察任务书应包括该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等设计基本数据、资料和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其格式可采用本规范附录A。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宜根据设计阶段确定。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勘察成果应满足相应的设计阶段要求。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需在工程施工中进一步查明地质条件时,尚宜进行施工勘察;对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或已获得较多相关资料,或已有工程经验的场地,可简化勘察阶段。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各阶段的勘察在工作前应广泛搜集区域和场地已有的岩土工程资料,并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勘察纲要。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拟建场地内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岩土的特殊物理力学性质,应分析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并应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

4岩土分类

4.1 岩石工程分类

4  岩土分类

4.1  岩石工程分类

4.1.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确定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4.1.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可分别按表4.1.2-1~表4.1.2-3确定。

表4.1.2-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表4.1.2-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注:1  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择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具有代表性。

       2  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1组~2组)间距的平均值。

表4.1.2-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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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各类岩石的风化程度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岩石按软化系数可分为软化岩石和不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小于或等于0.75时,可定为软化岩石;软化系数大于0.75时,可定为不软化岩石。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和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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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 5026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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