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原GA1131-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torage occupancies
GA 1131—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7日
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14章(10.10除外)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芸、刘激扬、魏东、韩子忠、鲁云龙、马建民、曹顺学、张梅红、苏丹、王倩、王欣、张福东、李文莉、周亮、杨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仓储场所具有物资集中、火灾荷载大的特点,特别是储存甲、乙类物品的仓储场所,一旦发生火灾, 扑救难度大,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必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仓储场所消防安全非常重视,作出了许多规定,如《仓库防火基本措施》《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国家物资储备仓库消防工作条例》《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一直没有标准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 标准和管理规定。”为填补仓储场所消防管理的技术标准空白,全面总结仓储场所火灾预防经验和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系统、科学地规范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仓储场所火灾危害,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1243  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一般要求

3.1 消防安全责任

    仓储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储场所,其产权单位应提供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应证明,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2 消防组织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152—2011,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原GA 113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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