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463-2018(原GA/T1463-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heritage buildings
GA/T 1463-2018
2018-02-11发布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勇、张华东、景绒、胡锐、王静波、张香萍、张元鹏、魏东、王增华、朱江、靳威、李芳、张耀泽、岳鹏、赵武军、武丽珍、谢景荣、周郑。    

 引言

    为切实吸取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规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通过分析文物建筑特性及其火灾特点后,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消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与管理、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消防宣传与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档案等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其他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QX189 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2 消防道路 fire road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的,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手拾机动消防泵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道路。

4总则

4.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2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鼓励在火灾风险评估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进行安全防护。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463-2018(原GA/T 1463-2018)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号)
[4]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5
[5] 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消防局,2017
[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安部消防局,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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