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 ...(2)

2.2.9 单、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及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建筑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

2.2.10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大空间建筑的每个具有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接通向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 4)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但该防火分区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附图 5)

2.3 消防电梯

2.3 消防电梯

2.3.1 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当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停靠;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3.2 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

当住宅建筑中的普通电梯单独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时,该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当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 2 ㎡,普通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上述要求。

2.3.3 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室)设置的消防电梯,可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

 

3防火分区

3 防火分区 

3.0.1 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连通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满足各自的安全疏散要求;当地下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时,地下车库与商店之间的连通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5 条的要求。

3.0.2 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冰面、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其装饰材料应采用 A 级;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建筑相应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一级耐火等级的相关要求。

3.0.3 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1 条所规定的面积时,应按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0.4 当住宅建筑有底跃(一层与地下一层连通)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按住宅建筑对待,其户内楼梯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注:实际案例中当地下室与一层形成下跃户型,成为一个空间时,该室内地下部分可不必硬套地下室的防火分区要求。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3.0.5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3.2 条)当中庭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2条 1~4 款的要求时,面积不不限,但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当中庭的地面与该层其他空间连通时,中庭面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1 条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6.5.3 条的规定。

注: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 5.3.2 条文解释中描述了“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而实际工程中往往会出现中庭必须与某一层相连通的情况,故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实施指南中给出的中庭与一层连通的图示,特在此进行说明。

3.0.6 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坡地建筑吊层 (修改《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 第 4.3.2 条),应按地下室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1 防火分区有不少于 1/3 周长或 1 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大于房间平均净高 1/3,且消防救援窗口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 1.2m。);

2 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从坡顶、坡底 2 个方向疏散至室外地面;

3 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3.0.7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宜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m2,且位于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 1/3;

3 设备用房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平面布置

4 平面布置 

4.0.1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3.1 条)住宅建筑地下室的附属库房(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4.2 条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1 条表5.3.1 的规定确定。

注:住宅建筑地下储藏室应按民用建筑对待,不必硬性按工业建筑中的仓库类型划分防火分区。

4.0.2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4.7 条第 2 款)位于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大于 400 m2且不大于 600 m2的观众厅,除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一个厅室内的座位数不得超过 400 座;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 厅室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及机械补风、自然补风或混合补风系统。

4.0.3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5 条第 2 款)当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 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650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单元式住宅各单元层数及高度不同且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设计,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2.2 注 2 的要求。

5安全疏散

5 安全疏散 

5.0.1 (说明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第 3 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住宅建筑总高度不 超过 100m 时,其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并应符合《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1.3 条的规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消防水箱、建筑外保温)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1 条建筑分类要求,按公共建筑要求执行。

5.0.2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0.3 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6.0.2 条的要求;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但共用安全出口的每个防火分区还应有各自独立的安全出口,开向共用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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