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 ...(4)

 

7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1 (补充 GB50974-2014 第 3.3.2 条、第 3.5.2 条及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5.4.10 条)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高层民用建筑,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该建筑整体作为一座建筑选用,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各功能取最大值火灾延续时间应按公共建筑(除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及其总高度确定。

7.1.2 (补充 GB50974-2014 第 4.2.2 条)当建设用地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其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由阀门分隔成不同管段,在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视为在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接入,但应提供市政管线资料及引入管网供水流量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相关文件。

7.1.3(补充 GB50974-2014 第 4.3.1 条第 2 款)住宅建筑高度应按大于 54m。

7.1.4 (补充 GB50974-2014 第 4.3.6 条)当按规范要求应设两格(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泵采用共用吸水管分别从两格(座)水池吸水且共用吸水管取水有可靠保障时,可以认为消防水池设置了独立的出水管,但阀门设置应保证任一格(座)水池检修时,吸水管仍能正常吸水。

7.1.5 (补充 GB50974-2014 第 4.3.7 条)存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吸水高度大于 6.0m 时,可不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但应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并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7.1.6 (补充 GB50974-2014 第 5.2.6 条第 6 款)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3.3.6 条第 1 款规定执行,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7.1.7(补充 GB50974-2014 第 5.4.4 条)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当满足每栋建筑保护距离时,相邻的多栋建筑可综合考虑共用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总数应按其中单栋建筑室内最大消防系统设计流量确定,且应保证距离每栋建筑外墙不大于 40m。

7.1.8 (补充 GB50974-2014 第 5.4.6 条)建筑高度小于 100m 的高层建筑当采用减压阀进行分区且符合建设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时,其高、低区可共用消防水泵接合器。

7.1.9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6.1.5 条要求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格(座)消防水池至少应设 1 个取水口(井),每个取水口(井)宜按 1 个室外消火栓计算,总数要满足室外消防水量,当每格(座)消防水池设多个取水口(井)满足室外消防水量有困难时,可采取适当加大取水口(井)尺寸来满足消防车取水;

2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当保护半径大于150m 时,除保留消防取水口(井)外,还需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并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7.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6.1.9 条第 2款中的“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是指仅设稳压装置时,其室内消火栓系统稳压罐调节水容积不应小于 300 L,自喷系统稳压罐调节水容积不应小 150 L。

7.1.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6.2.4 条第 3款“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当消防供水管网为枝状时,其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应设两组减压阀组;当消防供水管网为两路进水环状管网时,其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7.1.12 (补充 GB50974-2014 第 7.4.6 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且只有一个单元的独栋住宅建筑,可采用一根室内消火栓给水立管,立管底部应从环状管网上接出。

注:在实践中,一个单元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 的独栋住宅建筑,按规范要求所设置的环状管网往往再设置一根不带消火栓的立管成环,检修时受所设置的阀门限制,形成假环,并无实际意义。

7.1.13 (补充 GB50974-2014 第 7.4.10 条)建筑高度大于 54m 小于 100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建筑,当公共区域面积小,独立设置 2 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 1 个双出口消火栓箱,但两个消火栓应由 2 根不同的消火栓给水立管接出。

7.1.14 (补充 GB50974-2014 第 6.2.1 条第 2 款)消防给水系统分区时,其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值不包含系统稳压设备的压力。

7.1.15 当高层住宅地下室是供上部住户使用的附属库房(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时,且该工程其它部位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地下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16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8.3.9 条)非独立建造的民用建筑变配电室(所)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7.1.17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5.4.10 条第 3 款、第 8.3.4 条第2 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商业裙楼及满足本指南第 5.0.5 条、第 5.0.6条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含住宅正投影下的首层、二层组成的商业服务网点)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18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4.13 条第 6 款)柴油发电机房内储油间的消防设施设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5.4.13 条第 6 款执行。

7.1.19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设施。

7.1.20 (补充 GB50140-2005 第 3.1.2 条)地下车库灭火器设置选型宜按照A 类火灾考虑。

7.1.21 (补充 GB50084-2017 第 5.0.1 条及附录 A)机械式汽车库、地下复式汽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开放喷头数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表 5.0.8 执行,机械车库可采用侧喷喷头加集热板,并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的有关规定。

7.1.22 (补充 GB50067-2014 第 7.2.6 条第 2 款)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地下车库,其通往地下二层及以下的坡道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 防烟和排烟设施

7.2 防烟和排烟设施

7.2.1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地下制冷与换热机房以及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7.2.2 (补充 GB51251-2017 第 4.5.2 条)补风系统的补风量必须满足火灾排烟时“排烟量的 50%≤补风机的风量<排烟量的 100%”。

7.2.3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2 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3m2,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2%。

7.2.4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4.5.3 条)补风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与机械送风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并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5.2、第 4.5.6 的要求。

7.2.5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3.1 和 4.4.2 条)条文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服务区段高度”。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前室“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层的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的总高度。

7.2.6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3.11 条)对于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共用位置、但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时,地下室楼梯间可不设用于应急排烟排热的固定窗。

7.2.7 (补充 GB51251-2017 第 3.3.7 和 4.4.7 条)机械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对外取风井道或排烟风机对外排烟井道允许采用内壁密实、光滑不漏风的土建风道。

7.2.8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1.3、3.2.1~3.2.3 条)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其开启形式不作要求,面积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处的洞口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5 条的规定。

7.2.9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3.5.3 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如南与北、东与西)的外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 3m,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7.2.10 (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1.5 条)条文中“独立前室”为符合本条文建筑类别和高度定义的的地下和地上独立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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