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名词解释
1.0.1 儿童活动场所
供 12 周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 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5.4.4 条中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场所。
1.0.2 重要公共建筑
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附录 B 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划分标准确定。
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所述重要公共建筑未定量表述,故引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附录 B
1.0.3 车库出入口
不包括非机动车的汽车出入口。
1.0.4 建筑高度(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附录 A 第 A.0.1 条 第 5 款 )
1 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年版)附录A第A.0.1条第5款外 ,由于个别房间因功能需求,顶层层高局部升高且高出屋面的外墙无任何洞口时,该高出部分的高度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注:实际工程中,往往出现个别房间因功能要求层高较高,如IMAX影厅室内地坪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标高,而屋面因层高较高造成局部高出整个建筑屋面的情况,用此局部屋面高度定义整个建筑高度不尽合理。
2 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注:实际工程中,规划部门对住宅建筑层高往往要求不低于 3m,故建筑高度算至屋面面层时,仅因保温层和防水层厚度而导致建筑分类及建筑防火设计的改变不尽合理。
1.0.5 消防水池(或消防高位水箱)水位:
1 正常水位(设计水位或最高有效水位):需要满足规范要求消防水量的储存水位。
2 溢流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50mm 的水位。
3 最高报警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50mm 的水位。
4 最低报警水位:低于正常水位线 50mm~100mm 的水位。
2.1 总平面布局
2.1.1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5.2.2 条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小于 90 度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类别、高度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 90 度但小于 180 度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
3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 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4 当裙楼(含裙房)上为多塔高层建筑时,裙楼与高层塔楼可视为同一座建筑;裙楼上塔楼之间的间距仍需满足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注:裙楼(裙房或大底盘)与上部塔楼往往因为楼号的划分与高层塔楼形成一栋建筑或单独成栋,造成建筑形式一致而遵循规范不一致;本着规范设置要义,避免一座建筑形式相同而采用技术措施不同的现象,做此规定。
2.1.2 (补充 GB50067-2014 第 4.1.4 条)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其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当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地下车库与地上部分的楼梯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m 时,可以认定为独立设置。
2.1.3 (补充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2.5 条、第5.2.3条、第5.4.12条)空调直燃机房应符合规范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规定。
2.1.4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1 条)住宅建筑下部布置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高度不大于二层且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并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划分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时可分类如下:
1、总高度不大于 54m 时,民用建筑分类可划分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二层商业+N 层住宅)。
2、总高度大于 54m 时,民用建筑分类可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层商业+N 层住宅)。
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长边布置,救援场地按上部住宅建筑长边布置即可。
注: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对商业服务网点超出上部住宅投影多少未做规定,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尺度不一,故对住宅建筑下部设置的高度不大于二层且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划分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建筑在建筑分类上加以明确,以解决实际工程中分类难以界定的问题,具体消防措施详见 5.0.5、5.0.6 条。
2.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补充 GB50016-2014 [2018 年版] 第 7.1、7.2 条)
2.2.1 按规范要求需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2.2 条的规定;不作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不宜大于 30m。
注:由于规范中未明确消防车道距建筑的最远距离,往往造成审图中对此距离的把握尺度不一,结合实际工程及其它省份对消防车道距建筑最远点(30m、60m、80m)距离的控制做以上规定。
2.2.2 消防回车场地可为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场地(如丁字形,Y 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场地直线段至交叉口交点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12m。( 附图 1)
2.2.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 100m 的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或设置基层可承载消防车重量的植草砖(格),但植草砖(格)铺装应均匀铺设且总面积不应大于扑救场地面积的 1/2,并应具有明显标识;对于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100 米的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不应采用植草砖(格)。
注:实际工程中由于大面积使用硬化地面,对景观产生较大影响。在调研中,植草格基层可采用200mm 厚钢筋混凝土板或 500mm 厚级配砂石,种植土厚度 80-100mm 可种植草坪;但无论何种做法均不应影响消防车登高救援的实施。
2.2.4 建筑高度大于 50m 小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但每个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尺寸不应小于 10mx20m,且每套均应有外窗或阳台位于消防车的救援操作范围内。 ( 附图 2)
注:鉴于此类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设在北面时,往往形成临救援面一侧只有二户,无论救援场地连续与否,均不会增加或减少施救住户的数量;但消防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满足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疏散楼梯间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施救的需要。
2.2.5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2.6 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设施的住宅建筑,当商业设施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 5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建筑端户的外窗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范围内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为符合规范要求。
2.2.7 当在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6m,汽车疏散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卷帘。(附图 3)
2.2.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位于用地红线内,如在用地红线外设置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地面、上空和与建筑之间的空间均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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