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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