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36)

11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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