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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