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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