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式监理的。
第七十四条 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从业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发证机关注销从业人员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合格证书,即以监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监理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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