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或者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的;
(二)对重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安全用具、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项目的或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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