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州外建筑企业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外省建筑企业进伊从事建筑业活动须在自治区住建厅备案核准;
州直外建筑企业进伊犁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住宅楼除外)和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技术人员,同时须在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登记。
第五十九条 州直外勘察、设计企业在伊承接的工程等级为大型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勘察、设计,须与当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勘察、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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