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建设工程管理活动提供信息、投标、招标及其见证服务的固定场所与载体。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包括发改、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行业的房屋、市政工程等项目应当在指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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