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33)

9第九章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九章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建设工程管理活动提供信息、投标、招标及其见证服务的固定场所与载体。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包括发改、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行业的房屋、市政工程等项目应当在指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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