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31)

(五)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

上述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

改通知书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十二条  《伊犁州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制度》可以作为建筑企业信用信息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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