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信息评定不合格的建筑企业,应当将信用状况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6个月内禁止参与建筑活动。外地企业被评定不合格的,将清除州直建筑市场,并上报给自治区住建厅。
第五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资格评定及动态审查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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