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以政处罚的;
(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四)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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