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e for Design of Cultural Center Buildings in Towns and Villages
JGJ156-2008
2008-06-13 发布
2008-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0号
现批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15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7.0.2、7.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
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相关国际及国外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基本项目配置;建筑物设计;文体活动场地设计;防火和疏散;室内声、光、热环境;建筑设备。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长安大学、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方明、董艳芳、白小羽、赵柏年、刘乃齐、胡桃乔、丁再励、赵保中、赵东坤、杨涛、宗羽飞、邓竞成、王宁、郭文霞、刘宝华
1.0.1 为了满足广大镇(乡)村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提高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和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
1.0.3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贯彻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的有关规定; 2. 应以人为本,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要求; 3. 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4. 应体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域风格、民族特色; 5. 应在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4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镇(乡)村文化中心 cultural center in towns and villages
镇(乡)村居民开展多种文化活动的综合性公共场所。
2.0.2 建设场地 construction site
为修建工程规定的建设用地。
2.0.3 地方性竞赛 contest of local activities
镇(乡)村举办的个体或团体参与的体育竞赛活动。
2.0.4 群众性竞赛 contest of mass activities
镇(乡)村广大群众参与的体育竞赛活动。
2.0.5 群众性健身活动 mass physical exercise
镇(乡)村广大群众参与的休闲健身活动。
2.0.6 竞赛区 arena
由观众区围合的运动场地及其辅助区域,包括竞技场地和缓冲区。
2.0.7 组装式表演台 movable combination stage
可拆除和组合的舞台。
3.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选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规定; 2. 宜为独用的建设场地; 3. 应有通往建设场地外围道路的独立出入口; 4. 应选择交通方便,利于安全疏散的地段; 5. 避免与交通繁杂的地段和要求环境噪声小的建筑毗邻。
3.1.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3.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场地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理利用地形、地物; 2. 明确功能分区,喧闹与安静的区域或用地应进行隔离; 3. 道路布置应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连接外围道路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 4. 考虑救灾避难的需要; 5. 利于改建和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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