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传声器
3.2.1 系统宜配置足够数量的传声器。
3.2.2 传声器的类型应满足适用本厅堂不同类型声源信号的拾音需求。
3.2.3 主要传声器宜选用有利于抑制声反馈的传声器。
3.2.4 应分别在台口、乐池、侧台附近和观众席等处按功能需要设置传声器插座。
3.2.5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若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器信号,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3.2.6 传声器信号接线应采用带屏蔽的平衡电缆。
3.3 扬声器系统
3.3.1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服务对象,设计相应的扬声器系统:
- 根据厅堂具体条件选用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三者中的较佳方案。
- 根据声道模式的不同选择单声道、双声道和三声道(左/中/右)系统中的一种。
-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应设置独立的次低频扬声器系统。
- 主扬声器系统对部分观众席无法提供足够的直达声或直达声方位太高时,应设置补充或辅助扬声器系统,并配备能对其馈给信号进行时间和频率特性调整的信号处理设备。
-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宜设置效果声扬声器系统。
- 根据使用要求和实际情况,扬声器系统安装在观众厅的顶棚、侧墙、后墙或舞台上。
- 舞台(主席台)扩声扬声器系统宜安装在靠近台口的位置,该扬声器系统由声控室的操作人员操作控制。
-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应设置服务于演职人员的舞台返听扬声器系统。
3.3.2 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
3.3.3 扬声器系统的安装,无论明装或暗装,均应减少安装条件对扬声器系统声辐射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采用暗装时,开口足够大;所用饰面材料和蒙面装修用格栅的尺寸(宽度和深度)宜小于等于20mm。
- 扬声器系统安装处的空间尺寸足够大,并进行声学处理。
-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同一声道扬声器的数量及布置宜有利于减轻服务区内的声波干涉。
3.3.4 功率放大器与主扬声器系统之间的连线功率损耗应小于主扬声器系统功率的10%,次低频扬声器系统的连线功率损耗宜小于5%。
3.4 调音及信号处理设备
3.4.1 扩声系统应配置独立的调音台,调音台的输入通道总数不少于最大使用输入通道数。
3.4.2 扩声系统应设系统信号处理设备。信号处理设备宜具有增益、分配、混合、均衡、压缩、限幅、延时、分频及滤波等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
3.4.3 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宜配置各种类型和足够数量的供调音台使用的插入效果器、压缩器、限幅器和噪声门等信号处理设备。
3.5 舞台监听及辅助系统
3.5.1 在技术用房(主要是声控室、灯光控制机房和舞台机械控制机房)、化妆间和演职员休息室等需要调度或现场扩声信号的房间区域,宜设置小型广播扬声器系统。系统做分区广播,主控设备应设置于舞台监督位或导控室,并进行集中控制。本广播系统在服务区的最大声压级宜大于等于90DB。
3.5.2 宜设置独立的内部通讯系统,并符合如下要求:
- 声控室、灯光控制机房、舞台机械控制机房及主要化妆间等区域需配备通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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