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旨在统一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节能环保及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2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5(1、2)、8.5.6、8.5.7、3.6.7(1)、3.2.4、4.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和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编制完成。编制过程中,吸收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经过论证和实验验证,并广泛征求了专家意见。
本规范涵盖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电声性能测量和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内容。特别强调,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应在安全、环保、节能和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满足用户需求。公共广播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3C认证。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备实时发布语声广播的能力,并有一个广播传应器处于暖备广播优先级。当有多个信号源对同一广播分区进行广播时,优先级别高的信号应能覆盖优先级别低的信号。
公共广播系统在广播服务区内的电声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业务广播系统、背景广播系统和紧急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指标各有不同。
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包括系统结构图、传输线路敷设、广播扬声器布点等。系统设计应包括分区管理、远程监控等功能。
本规范引用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见附录。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订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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