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
第三部分:设计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 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 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设施所处位置和运行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 重要机房设置: 不应设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
- 支、吊架要求: 支、吊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支、吊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 管道穿越墙体: 应尽量避免穿越主要承重结构构件。
- 基座或连接件要求: 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 抗震设计基准: 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基准,对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
- 特殊设备: 对重力不大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可不进行设防。
3.2 场地影响
- I类建筑场地: 甲、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 Ⅱ、Ⅲ、Ⅳ类建筑场地: 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 地震影响
- 地震影响度: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
-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 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 设计特征周期: 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设计特征周期值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 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
- 建筑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应按表3.3.5采用,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3.4 地震作用计算
- 抗震计算: 应根据所属建筑抗震要求、所属部位采用不同功能系数、类别系数进行抗震计算,建筑机电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可按表3.41的规定确定。
- 抗震设计原则: 当计算两个连接在一起、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建筑机电设备时,应按较高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 抗震验算: 下列建筑机电设备应进行抗震验算:
- 7度至9度时,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高层建筑上的电梯构件及其锚固;
- 7度至9度时,建筑机电设备自重大于1.8kN或其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柱、基座及其锚固。
- 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 建筑机电工程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
- 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建筑机电工程,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 建筑机电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大于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机电设备的重力大于所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进行抗震计算,也可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计算。
- 等效侧力法: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
F = y_{\gamma} \cdot a_{max} \cdot G \cdot C
]
式中:
- (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机电工程设施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 (y_{\gamma}):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 (a_{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
- (C):状态系数。
- 支承点相对位移产生的内力: 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弹性水平位移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文链接:/guifan/6730.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