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集成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使用GB/T13611规定的燃气,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5.23kW并带有排风装置的集成式燃气灶具。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多家企业和机构。
本标准适用于集成灶的各方面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材料、性能等方面。
本标准引用了GB/T191、GB/T1019、GB/T2828.1、GB/T2828.2、GB/T3768-1996、GB4208、GB4706.1-2005、GB/T5013.1-2008、GB/T5023.1-2008、GB/T7306(所有部分)、GB/T7307、GB/T12113-2003、GB/T13611、GB16410-2007、GB/T16411-2008、GB/T17626.4、GB/T17626.5、GB/T17626.11、GB/T17799.1-1999、CJ/T157-2002等文件。
定义了集成灶、排风装置、废气、其他功能部件、盖板等术语。
集成灶按使用燃气种类和废气排放方式进行分类,型号编制遵循特定规则。
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以及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
详细规定了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
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提供了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方面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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