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替代了CJ/T 3075.1-1998《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技术通则》和CJ/T 3075.2-1998《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试验装置和仪器》,相较于旧版标准,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由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参与起草的单位包括多家企业和研究机构,如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进行燃气燃烧器具性能检测的专业实验室。 - 燃烧实验室:专门用于测试燃气燃烧过程的实验室。 - 易燃气体危险当量:不同种类易燃气体实际存在量与临界量的比值之和。
实验室应具备以下能力: - 基本参数测试:环境温度、湿度、燃气特性等。 - 安全装置测试:电气性能、表面湿升等。 - 耐久性和抗风性能测试:耐久试验、抗风试验等。
实验室应包括燃烧实验室、通用实验室、辅助设施和燃气供应系统。具体功能要求包括: - 燃烧实验室:用于测试热工性能、耐久性能和抗风性能。 - 通用实验室:用于测试燃气特性、材料强度和零部件性能。 - 辅助设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 燃气供应系统:提供符合标准的燃气供应。
实验室应设有室温调节系统,温度波动应在±5°C以内,相对湿度不超过80%。燃烧实验室需安装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系统,并设置强制通风系统。
试验用燃气应符合GB/T 13611的规定,全性能试验的燃气华白数偏差范围为±2%,常规试验为±5%。
实验室应配置基本的仪器设备,包括气压计、电流表、稳压电源、电压表等。此外,还应配置更高性能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更复杂的测试需求。
实验室应遵守特定的易燃气体存在量限制,确保安全运行。
以上内容涵盖了标准的主要部分,通过重新组织和润色,使其更加清晰易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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