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electricity drawings
GB/T 50786-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41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8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常用符号;5.图样画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 兰 徐玲献 李道本 范景昌 翟华昆 丁 杰 王 勇 陈众励 陈泽毅 崔福涛 汪 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田有连 王素英 王金元 孙成群 邵民杰 张文才 王东林 张艺滨 费锡伦 熊 江 吴恩远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建筑电气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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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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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计算机制图和手工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0.4 建筑电气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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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系统图 overview diagram
概略地表达一个项目的全面特性的简图,又称概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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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项目 object
在设计、工艺、建筑、运行、维修和报废过程中所面对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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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简图 diagram
主要是通过以图形符号表示项目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图示形式来表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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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电路图 circuit diagram
表达项目电路组成和物理连接信息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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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接线图(表) connection diagram(table)
表达项目组件或单元之间物理连接信息的简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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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电气平面图 electrical plan
采用图形和文字符号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路由、敷设方式等信息绘制在一个以建筑专业平面图为基础的图内,并表达其相对或绝对位置信息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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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电气详图 electrical details
一般指用1:20至1:50比例绘制出的详细电气平面图或局部电气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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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电气大样图 electrical detail drawing
一般指用1:20至10:1比例绘制出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线缆等与周边建筑构、配件联系的详细图样,清楚地表达细部形状、尺寸、材料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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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电气总平面图 electrical site plan
采用图形和文字符号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路由、敷设方式、电力电缆井、人(手)孔等信息绘制在一个以总平面图为基础的图内,并表达其相对或绝对位置信息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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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参照代号 reference designation
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特定项目按该系统的一方面或多方面相对于系统的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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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图 线
3.1.1 建筑电气专业的图线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选用,并宜为0.5mm、0.7mm、1.0mm。
3.1.2 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宜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其他图样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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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宜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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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同一个图样内,各种不同线宽组中的细线,可统一采用线宽组中较细的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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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建筑电气专业常用的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宜符合表3.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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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图样中可使用自定义的围线、线型及用途,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不应与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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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比 例
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并应优先采用常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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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应按比例制图,并应在图样中标注制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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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应做说明。
3.3 编号和参照代号
3.3.1 当同一 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
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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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编号宜选用1、2、3……数字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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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参照代号采用字母代码标注时,参照代号宜由前缀符号、字母代码和数字组成。当采用参照代号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参照代号的前缀符号可省略。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应按本标准表4.2.4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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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参照代号可表示项目的数量、安装位置、方案等信息。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宜在设计文件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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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电气总平面图
5.8.1 电气总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名称、外形、编号、坐标、道路形状、比例等,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宜绘制在电气总平面图图样的右上角。
5.8.2 强电和弱电宜分别绘制电气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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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电气总平面图中电气设备、路灯、线缆敷设路由、电力电缆井、人(手)孔等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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