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444-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and inspectio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GB 50444-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4-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2.1、3.1.3、 3.1.5、 3.2.2、 4.1.1、 4.2.1、 4.2.2、 4.2.3、 4.2.4、5.3.2、5.4.1、5.4.2、5.4.3、5.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灭火器生产、检验、维护、管理、科研和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制造、消防监督、使用单位等的意见,并参照了国际标准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工程实际,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5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安装设置、配置验收及检查与维护。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

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 唐祝华 王宝伟 冯旭东 张之立 李玉强 南江林 诸容 俞颖飞 李跃伟 王卫东 曹丽英 陶玉灵 姜宁 张峰 朱磊 厉华根 冯松 程欣 陈池 衣永生

1总则

1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1.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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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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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材料、器材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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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装设置

3.1一般规定

3  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 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 展开条文说明

3. 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 展开条文说明

3. 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 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 展开条文说明

3. 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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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

▼ 展开条文说明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 展开条文说明

73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4-2008

 附录B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附录C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附录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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