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CCCF-CPRZ-12:2019 ...

 前言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
编号:CCCF-CPRZ-12:2011 2011-1-10 发布 2011-5-26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 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2。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 3。样品必须是近 10 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

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 3 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355'>《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CCCF-CPRZ-12:2019

 附件5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 认证产品的结构、材质、工作压力范围;

   3) 认证产品中影响性能的关键件。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4.1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4.2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 灭火装置:灭火剂充装要求;

   2) 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材料、密封要求;

   3) 干粉灭火剂贮存容器:密封要求;

   4) 容器阀:材料、密封要求;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认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例行检验的判定准则按《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证技术规范》(CNCA/CTS 0015-2010)执行。

4.3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装置性能:抗振性能、温度循环泄漏要求(气体类装置)、环境适应性(干粉类装置)、灭火性能;

   2)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强度要求、超压要求;

   3)干粉灭火剂贮存容器:强度要求;

   4)容器阀:强度要求、超压要求、工作可靠性要求、耐腐蚀性能;

   5)探火管:静态动作温度、爆破性能、耐热空气老化性性能;

   6)喷嘴:耐热耐压要求、耐腐蚀性能。

   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实验室检验。确认检验的判定准则按《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认证技术规范》(CNCA/CTS 0015-2010)执行。

5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2)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3) 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5)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6)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附件6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标志规格要求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为尺寸为 35mm×4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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