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为目标,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 建设控制地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2.0.10 环境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2.0.11 风貌 (Townscape):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2.0.12 保护建筑 (Candidaey Listing Building):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筑物。

2.0.13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2.0.14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al Element):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外,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2.0.15 保护 (Conservation):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监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造等活动。

2.0.16 修缮 (Preservation):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2.0.17 维修 (Refurbishment):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2.0.18 改善 (Improvement):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2.0.19 整修 (Repair):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和环境要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2.0.20 整治 (Rehabilitation):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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