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Cod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

2005年7月15日发布
2005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5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7-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8、3.1.18、3.15、3.16、3.2.18、3.2.5、3.2.6、3.3.1、3.3.5、3.3.6、3.3.15、3.4.3、3.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旨在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3.1 一般规定
    • 3.2 保护界线界定
    • 3.3 建筑高度控制
    • 3.4 防灾和环境保护
  4.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筑高度控制
    • 4.3 防灾和环境保护
  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6. 本规范用词说明

总则

1.0.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传承发展。

1.0.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遗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

2.0.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的风貌的地区,包括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晰、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重点保护控制的地区。

2.0.3 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2.0.5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园林、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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