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该规范于2013年11月29日发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本规范涵盖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的基本原则、术语定义、对外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港口及机场等内容。其中第5.4.1、8.3.1、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编制背景
本规范基于广泛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而成。规范旨在指导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确保其科学合理,同时提升城市的整体功能和交通效率。
强制性条文解释
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解释工作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邮寄至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331号,邮编:200040)进行反馈。
详细章节
总则
- 目的:规范旨在指导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
-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对外交通规划。
- 基本原则:
-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
- 与周边区域发展、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相协调。
- 与城市交通合理衔接,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
- 结合城乡统筹发展的需求,预留发展空间。
术语
- 对外交通枢纽:指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等多种交通方式的节点,用于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和转换。
- 城市航站楼: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具备航空售票、办理登机手续、行李托运等功能的交通设施。
基本规定
- 对外交通规划需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他上层规划合理制定。
- 规划需合理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功能、规模、布局及近期建设规划。
- 客货运输规模、运输组织和城市布局要求需统筹使用。
- 需合理布局集疏运通道,保证对外交通设施与城市交通的合理衔接。
- 外交通货运系统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紧密连接,设置合理的货运站场或货运枢纽。
- 外交通走廊布局应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协调,多条线路宜并行设置。
- 对外交通线路交叉形式需根据相交线路的等级、技术要求和交通量合理确定。
对外交通枢纽
- 分为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和对外交通货运枢纽,需分开设置。
- 客运枢纽应与城市交通枢纽结合,加强交通转换功能。
- 客运枢纽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公路系统和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
- 货运枢纽应优先考虑与铁路站场、港区、机场等衔接,实现多式联运,并规划集疏运通道。
- 货运枢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根据产业布局、货源分布、流量运输组织等因素合理确定。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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