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替代了JG/T219—2007《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更新。主要技术变化包括:
- 一般要求:引入了无障碍厨房的操作台高度及相关净空高度和深度。
- 厨房家具尺寸调整:重新定义了厨房家具的宽度、高度和深度的模数系列。例如,灶具柜、水槽柜、储藏柜和吊柜的模数尺寸系列被重新定义。
- 设备嵌入空间尺寸:设备嵌入开口空间高度新增了380mm、630mm、1025mm、1400mm、1450mm系列;设备嵌入开口空间高度新增了1280mm、1380mm、1480mm、1880mm、1980mm系列。
- 厨房设备预留空间:增加了设备单独设置时预留空间宽度与设备正面面板宽度系列,以及灶具设置时对应的厨房家具宽度系列。
- 台面开孔尺寸:台面开孔深度调整为380mm(原500mm被删除);台面开孔宽度调整为630mm、660mm、680mm、800mm、830mm系列。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GB/T18884.1《家用厨房设备 第1部分:术语》。
术语和定义
- 基本模数:指模数协调中的基本尺寸单位,数值为100mm,表示符号为M。
- 分模数:基本模数的分数倍数,如M/10、M/5、M/2。
- 操作高度:地面到操作台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 地柜高度:地面到操作台底面的垂直距离。
- 操作台深度:操作台前部边缘与后部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 台面外悬深度:台面前缘与柜体前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 开口空间:厨房家具和/或厨房设备构成的敞开空间。
- 台面开孔:操作台面上用于安装嵌入式设备的开孔。
一般要求
- 厨房家具设计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确保模数尺寸与厨房开间、进深的模数尺寸相互协调。
- 宽度宜为基本模数的整数倍,允许1/2M的应用。
- 高度、深度宜为基本模数的整数倍,允许1/10M的应用。
- 设备嵌入式安装时,开口空间的高度和深度应使用正偏差;设备及其面板的宽度和高度应使用负偏差。
- 操作台面外悬深度应不大于30mm,后部应设挡水,高度应不小于30mm。
- 底座深度宜不小于50mm,高度宜不小于80mm。
- 吊柜底部至地面的距离宜不小于1400mm,吊柜、高柜顶部至地面的距离宜不大于2200mm。
- 水槽与灶具间的水平距离宜不小于600mm。
- 灶具表面与上方顶吸式油烟机底面的净空距离宜在650mm至750mm范围内,灶具表面与侧吸式油烟机底部的距离宜在350mm至400mm范围内。
- 灶具左右外缘至墙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0mm。
厨房家具模数系列
- 厨房家具外形:包括地柜、吊柜和高柜的正视图及侧视图。
- 厨房家具高度:
- 操作高度宜在7.5M至10M范围内,无障碍厨房操作高度应不大于7.5M,回转净空高度应不小于6.5M。
- 地柜及嵌入设备的高度宜为7.8M、8.2M、8.7M、9.2M。
- 高柜、台上柜和吊柜高度宜为10M至22M,对于无障碍厨房,吊柜柜底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大于12M。
- 厨房家具深度:
- 操作台深度宜为5.5M、6M、6.5M、7M,推荐使用6M。
- 地柜和高柜的深度不应超过操作台深度;吊柜深度宜为3.2M、3.5M、4.2M,无障碍厨房操作台下方回转净空深度应不小于3.5M,吊柜深度应不大于2.5M。
- 厨房家具宽度:宽度尺寸模数系列包括1.5M、2M、3M、3.5M、4M、4.5M、5M、6M、7M、8M、9M、10M、11M、12M。
厨房设备嵌入的模数协调
- 开口空间深度:在高柜或地柜中嵌入厨房设备时,开口空间的深度应不小于550mm;在吊柜中嵌入厨房设备时,开口空间的深度应不小于300mm。
- 开口空间高度:厨房设备嵌入时,开口空间高度与厨房家具的宽度相关,具体尺寸见表2。
表2 开口空间高度单位为毫米
| 开口空间高度 |
|---------------|
| 590 |
| 630 |
| 680 |
| 720 |
| 770 |
| 880 |
| 1025 |
| 1080 |
| 1180 |
| 1220 |
| 1400 |
| 1450 |
| 1580 |
| 1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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