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造成线束破损、烧蚀、断裂的,应更换相应的线束总成。
在事故中发生作用的安全气囊,涉及的相关安全部件应予以更换;未发生作用的安全气囊,应按整车生产厂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事故功能失效的安全带应予以更换;未发生作用的安全带,根据GB14166规定的相关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所更换的零部件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质量保证
- 一级损伤和二级损伤的事故汽车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 事故汽车修复质量保证期自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以质量保证期内行驶里程或日期先达到者为准:
- 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涉及漆面部件的三级损伤的事故汽车:20000km或100日;
- 三级损伤(漆面部件除外)的事故汽车:2000km或10日。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事故汽车损伤诊断单
事故汽车损伤诊断单见表A.1。
表A.1 事故汽车损伤诊断单
| 项目 | 描述 |
| --- | --- |
| 事故形态及损伤部位 | |
| 简单描述 | |
| 用A-工记号在左图标注车身损伤部位及情况 | A:弯曲
B:脱落
C:表面划痕
D:表面凹陷
E:其他 |
| 检验结果 | 完好(√)
缺少(A)
损坏(X)
未设置(〇) |
表A.1(续)
| 部件 | 状态 |
| --- | --- |
| 车身(含驾驶室)总成 | |
| 发动机总成 | |
| 变速器总成 | |
| 驱动桥总成 | |
| 非驱动桥总成 | |
| 车架(承载式车身)总成 | |
| 制动系统 | |
| 转向系统 | |
| 其他 | |
检测诊断结果
- 总成损坏为:口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口发动机总成;口车架(承载式车身)总成;口变速器总成;口驱动桥总成;口非驱动桥总成;口转向系统;口制动系统;口其他。
- 依据损伤等级评定原则,判定该车损伤构成:口一级损伤;口二级损伤;口三级损伤。
检验员(签字):
送修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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