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795-2011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北京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上海杜卡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北京英华五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书权、刘元鹏、渠桦、仝晓平、冯君、牛会明、王怀起、杨圣文、田晓明、张跃人。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汽车修复的作业流程、工艺要求、配件修换原则及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事故损伤的修复。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
- GB/T5336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GB9656 汽车安全玻璃
- GB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 GB18276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 GB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 GB18697 声学 汽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 QC/T484 汽车涂层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5624和GB7258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
- 原设计: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改造、改装及维修的技术文件。
- 事故汽车:因意外事故而损伤的汽车。
- 事故汽车修复:为恢复事故汽车损伤部位的几何尺寸和使用性能,使之接近或达到原车技术状况的作业过程。
- 受损件:因事故导致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不能达到相关技术标准或原设计要求,需要更换或修理的零部件。
- 弯曲变形:损伤部位与非损伤部位过渡平滑连续,可以通过拉拔矫正使之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而不会留下永久性变形的损伤形式。
- 折曲变形:弯曲变形剧烈,曲率半径很小,通常在很短的长度上弯曲90°以上,通过拉拔矫正仍有明显的裂纹和开裂,或者出现永久变形带,需经高温热处理才能恢复到事故前状态的损伤形式。
作业流程
进厂检验
损伤诊断
- 分析碰撞角度、方向、车速,记录车型结构、尺寸参数、车身材质等信息。
- 对汽车损伤情况进行诊断,确定损伤部位及受损件范围。
- 根据诊断结果填写事故汽车损伤诊断单,并归入维修档案。
损伤等级评定
- 以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承载式车身)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受损数量为界定依据,进行整车损伤等级评定。
- 整车损伤等级划分为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三级损伤,损伤等级评定方法按照附录B的规定。
确定修复作业项目
- 根据损伤诊断结果确定作业项目,同时应注明事故损伤项目和非事故损伤项目。
- 在修复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并签订维修补充协议。
过程检验
- 根据所确定的作业项目制定修复方案,并按照工艺要求及相关技术文件实施修理。
- 修复过程中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对维修项目进行过程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竣工检验
- 修复完成后应按照附录D规定的检验技术要求进行竣工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 一级损伤的事故汽车修复后应进行全项检验;二级损伤、三级损伤的事故汽车修复后可根据维修项目及损伤关联情况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 不具备竣工检验能力的承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 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进行返修。
工艺要求
拆卸
- 注意安全,不得违规操作。
- 总成分解时,对装配有特殊要求的配套件,均应标明记号,精密配合偶件应成对放置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
- 解体和总成分解过程中,应根据原设计要求采用合理的拆卸顺序,掌握合适的拆卸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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